疫情期间餐饮酒席合同解除相关意见

2020年03月09日 09:15:07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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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夏福荣 

  本次疫情爆发于春节前夕,许多消费者之前预订的年夜饭、生日宴、婚宴等因此不能如期举行。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倾向于主张解除与酒店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疫情爆发后,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各地政府均已明令禁止集会、人员聚集。南京市政府在《关于完善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中也明确“严禁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这些行政措施导致疫情期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事实上在今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已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月10日的会议上明确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我们认为,对于2020年1月20日前所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

  关于疫情期间餐饮酒席如何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疫情期间的餐饮服务合同,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与酒店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有)解除合同,还可以“ 因疫情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时通知酒店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定金效力如何?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签订餐饮服务合同时会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法》、《担保法》规定了相应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在非正常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就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所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非正常情况。消费者因疫情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要求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不适用定金“不退还”罚则;如酒店因此要求解约的,也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关于退多少费用合适?

  消费者因疫情影响(不可抗力)而解除餐饮合同后,对于已给付的定金问题,我们认为,在解除合同时,如酒店不能证明有实际损失的,应当全额返还消费者的定金;如酒店有证据证明其因为履行合同已产生实际损失,由于双方对于该损失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依据公平原则可由双方酌情合理分担,酒店可在返还消费者的定金中予以适当扣减。

  友情提醒:

  消费者对于受疫情影响的餐饮服务合同,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且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谨慎,应当充分了解所签订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并审慎评估目前疫情影响是否严重到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的程度。部分合同如通过双方协商、变更餐饮酒席日期等方式,可能更符合双方的利益。

  据了解,2月24日,江苏省有关部门已将省内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恢复餐饮单位有序经营已具备了基本条件;南京市政府也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餐饮行业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业工作指引的通知》。

  很显然,人们正常、有序的生活正在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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