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消法在死法与滥用中左右摇摆|荔枝时评

2019年12月11日 11:29:15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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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舒锐

  (作者舒锐,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工作者,法评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现在有一种职业,叫职业索赔人,他们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要求商家支付赔偿。2020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为了保护消费者,现行法律为卖“假货”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建立了集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于一体的责任体系。在民事上构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消费者的,须退一赔三,即退还货款且按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不足五百的,按五百赔偿。若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须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赔偿不足一千的,按一千赔偿。除此之外,不良商家还将面临严厉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在制度预期上,惩罚性赔偿既能弥补维权成本,鼓励消费者维权,又能给不良商家产生威慑力。该制度设立后,确实唤醒了沉睡多年的消费者维权意识,大量涉消民事案件、行政投诉涌入职权部门;商家也谈假色变,生怕陷入其中。然而遗憾的是,消法在破冰、方兴未艾后,却出现了两个方向上的异化,在“死法”和“滥用”两个极端中左右摇摆。

  一方面,是对于欺诈与食品不安全的认定。在法律本意上,欺诈本应严格限定为,商家故意虚构或隐瞒商品情况,消费者因为这种欺诈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购买了商品。而不少职权部门一刀切地认为,只要商品宣传存在不实,就构成欺诈,不管不实之处是否会真的影响到购买,哪怕这个宣传只是商家开的一个玩笑;只要食品存在一些问题,就认定不安全,而不管是否确实会影响人们健康。

  另一方面,巨额赔偿也催生了职业索赔这一行当。他们选中一款瑕疵产品,超出消费需求的,大肆购买,拖垮企业,为牟利不吝其极。有的甚至利用超市监控一般只保存三个月的漏洞,将过期商品放进超市,买出来三个月后再“维权”。有的还以举报相要挟,如果商家赔偿了,他们则不向工商部门再提供小票和商品原件。

  实际上,消法明确规定,只保护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者。职业索赔显然不应得到消法的保护。当然,他们还可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要求退货退款。严格说来,职业索赔人并非法律概念,并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存在相关概念,同时,职业索赔人在法律上也难以认定,我们总不能因为某人曾经有过数次索赔或举报,就把他“一棍子打死”,认定他这辈子都不能当消费者了。

  须指出,“职业索赔人”与“是否以消费为目的”本非等同概念。有的人曾经以牟利为目的打假,但不能排除他也要生活消费。而有的人并非职业索赔人,但购买商品却可能并非以消费为目的,只是为了转卖。比如,笔者曾经审理过一个案子,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两千多个虚标是驰名商标的保温杯。笔者经案件管理系统搜索发现,原告并无任何打假经历,但还是以其并非以消费为目的为由,只判了退货,未支持三倍赔偿。原告后来也认可了这个判决。

  本次总局规定不以消费为目的的投诉不予受理,是回归消法本意,正本溯源之举,值得肯定。但笔者建议,执法司法机关与媒体宣传应该慎提职业索赔人,否则,消法恐将再度沦为“死法”。同时,执法更应全面回归到立法本意与法律原文进行执法。一方面,只有宣传足以引发误购的才能认定为欺诈;另一方面,须综合考虑购买数量、购买和索赔过程、是否有同款同类产品索赔记录等因素,而非仅以是否多次索赔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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