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涉罪“小恶魔”,是必要的次优选择|荔枝时评

2019年10月25日 14:04:49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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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史奉楚

  (作者史奉楚,荔枝新闻投稿作者,法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大连11岁女孩小琪被害死亡的新闻引发关注。根据家属的讲述,小琪当日去上绘画班久久未归,家人沿途调取监控后在一小区的绿化带中发现小琪尸体。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嫌疑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此外,附近至少三名女性向记者表示,曾遭遇过蔡某某不同程度的骚扰和尾随。

  这条新闻之所以引起热议,一方面是因为受害人年幼无辜,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嫌疑人的手段残忍,但却因为年龄逃避了刑事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伤害乃至杀人事件屡屡发生,且其中一些情节极其恶劣。典型的如,2012年4月,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一名12岁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害。遗憾的是,很多“熊孩子”受不到应有惩戒,以致既不能有效抚慰受害者,也无法矫治涉罪未成年人,更有损公平正义。

  但是,此次大连市对涉罪“熊孩子”予以收容教养的做法,合理合法,值得肯定。但愿能由此形成制度性、常规性的做法,将那些涉罪“熊孩子”管起来。

  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这方面来讲,大连警方的做法合情合法。毕竟,作为地方执法机关,其无权超越法律随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施加惩戒。

  但大连警方处置此事的亮点在于,敢于罕见地对涉罪未成年人收容教养。虽然早在1956年就有对“少年犯收容教养”的规定,但实践中难以落到实处。如之前的几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中,均未对涉罪“熊孩子”收容教养,有的责令父母加以管教,有的甚至送回原学校就读。这种既不对涉罪“熊孩子”施加刑事惩戒,又不对其收容教养的“放任”做法,显然不是好现象。

  换言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无法追究涉罪“熊孩子”刑责的背景下,如果再不激活仅有的收容教养制度,无疑是对“小恶魔”的放任不管。施暴“熊孩子”根本尝不到任何苦果,无法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对他人的尊重。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戕害,也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更会让公众对法律失去信任,甚至引发同态复仇。

  而且,放任“小恶魔”更会引发公众恐慌和不安情绪。如2018年12月份,湖南沅江12岁弑母少年吴某重返校园后,就引发了家长的极大恐慌和强烈反对。因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这并非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自我保护的本能使然。

  行善无大小,作恶无老幼。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放任已经犯下罪行的“小恶魔”。在施加刑罚不现实的背景下,收容教养涉罪“熊孩子”是必要的次优选择,这至少能在矫正的同时,让其不再祸害他人。大连警方的该做法值得肯定,且有必要形成常态,并逐渐明确收容对象、期限,收容教养机关可施加何种矫正惩戒措施等,进而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如此,才能减少对社会的伤害,让公众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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