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婚前病史的知情权”,这项立法很有必要|荔枝时评

2019年10月23日 14:17:17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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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松

  (作者刘昌松,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召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会议三审(以下简称“三审稿”)。三审稿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索赔权、祖辈的隔代探望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作了回应。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得到规定,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毫无疑问,配偶的身体健康状态如何,是否存在重大疾病,是许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之人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律对此予以回应,显然是必要的、正确的。诚然,有人很高尚,明知对方有重大疾病也愿意结婚照顾对方,但那也是以事先知情为条件的。

  现行《婚姻法》对配偶身体健康状态的关注不多,只提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无效。而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未明确。可见,现行法律未规定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更未规定其婚后请求撤销的制度。

  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据有关机构统计,2016年北京市的婚检率才10.43%,北京各区民政和卫生部门大力推行“一站式”便民服务后,近几年婚检率有明显上升。这还是首善之区的数据。由于婚检是自愿而非强制行为,在图省事怕麻烦、担心提出婚检导致信任危机等心态下,各地婚检率不高是客观事实。因此,为婚姻当事人课以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缺陷。这是理论上的必要性。

  实践中,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发现即闹离婚,但久离不成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曾获知一个案例,一对夫妻结婚两年后,男方才发现女方偷偷注射胰岛素,才知其患糖尿病多年已到中晚期。男方以女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提出离婚,但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最后,男方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女方,才换得女方同意协议离婚。显然,如此遭遇对这名男子很不公平。

  不过,立法规定配偶有“重疾知情权”,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呢?回答是否定的。隐私都是有知晓范围的,最大的隐私可以只由隐私权人知晓。由于夫妻是最为亲密的社会关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的生活构成实质影响,因此它不是彼此之间隐私保有范围。当然,其它方面的隐私权依然保有。

  但如此立法,仍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正如婚姻法没有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现在“三审稿”同样未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有关专家表示:“这个界定可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比,具体应当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解决。”但我们在1980年即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直到现在也未明确具体范围。

  因此,为了让这个法律精神真正落地,减少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建议在立法时采取直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体例,或者由卫生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细则来予以明确。如此,才能让法律真正指导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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