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哪怕是被大学生告上了法庭,哪怕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海迪士尼的入园“翻包”的操作还是在继续。据记者的实地探访,在入园时,工作人员依然会逐个翻动检查游客包中物品。
此前,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大三的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遭遇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不许其入园,要么花80元钱把零食存起来,要么自行处理。之后,小王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
迪士尼拿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保持园区卫生,比如游客携带的食品有气味之类。但其实,看一看迪士尼乐园里面的食品标签,也就大概明白迪士尼用意何在了:一瓶可乐20元,一个热狗35元,一份套餐动辄要上百元,一家三四口吃一顿可能就是小一千元钱,而且味道也很难说让人满意。这是关起门来,逼着消费者高消费啊。
而且,迪士尼的操作还有歧视之嫌,欧美乐园并没有限制,单单禁了亚洲地区的迪士尼乐园。还有刚刚从日本迪士尼回来的网友表示:虽然当地禁止外带食物,但园里食品价格和外面的便利店水平大致相等,而且品种很多,消费者正常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没有受到明显侵害。相比之下,上海迪士尼的操作就很难让人接受了:又难吃,价钱又贵,甚至连寄包都要高达80块钱,“伸头一刀,缩头还是一刀”。
有人可能会说:你可以不去啊!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那么,不让消费者进园时带食物,算不算“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规定呢?
“法者,所以定分止争。”是否允许外带食物的规定,一边是迪士尼乐园的自主经营权,一边也是消费者的选择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时恰恰需要发挥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作用,让法律一锤定音,作出权威的判决。
让人遗憾的是,之前有消费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从网上公布的裁定书来看,法院认为,这种侵权之诉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起诉人和被起诉人之间的争议不成立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结果案件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庭,直接做了“不予受理”处理。
其实,迪士尼做出“不许外带食物”这样的限制规定,并不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规范,而是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权利,理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理范围,应该走进法庭,被法律的尺子量一量。不能把这么明显涉及到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推出法庭。
这次,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等国字号媒体均介入报道,也是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在司法渠道内得到一个妥善解决:禁止外带食品的操作到底是不是消法所规定的霸王条款?
当然,要说明的是,这种不许带食物+强制搜包的操作,并不止于迪士尼一家,同样是孩子们游玩胜地的广州长隆,门口也是一样难看的“搜包操作”。
所以,对于这种案件特别需要法律做出一个明确的审判,从而明辨是非,厘定对错。不能再像之前那样,连法庭都进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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