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又是一起猥亵儿童的恶劣案件,作案的竟然是幼儿园老师。
近日,内蒙古包头市的一名家长报案称,“自己孩子遭到时代天骄小区幼儿园老师猥亵”,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将嫌疑人张某某传唤调查。经讯问,嫌疑人对猥亵儿童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已依法立案侦查,并将嫌疑人刑事拘留。
这起案件中,嫌疑人老师的身份,尤其令人愤慨。幼儿园比起一般的教育机构,对儿童的保护本该更加周密、细致,幼儿园老师本该是儿童的保护者。现在,老师这个身份竟然成了犯罪嫌疑人兽行的护身符,没有机会创造机会,只要是“贼心不死”,总是会找到下手机会的。
很多人会追问,犯罪嫌疑人是怎么混进幼儿园的,因为一个有“恋童癖好”的人,本不该让他们有接触孩子的机会。但是,在这里我更想谈的是另一个问题,即基于人性的分析,说一说如何才能让潜在的不法分子不敢为。
从犯罪经济学来说,犯罪成本通常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性成本、心理惩处、法律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等等。从各国的经验看,犯罪成本和定罪率提高了,犯罪率也就会随之下降。但令人遗憾的是,具体到猥亵儿童犯罪,犯罪分子付出的成本并不高。
根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的顶格处罚也就是5年有期徒刑,只有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等恶劣情节,才会提高量刑幅度,在5至15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就这起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来说,恐怕并没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等加重情节。
尽管根据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不仅应当从重处罚,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幼儿园老师无疑对幼儿负有特殊职责,属于严惩的对象。问题是,这里规定的“从重”“从严”,并不是“加重处罚”,这就意味着,依然不能超过5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刑上限。
其实,这不仅是这起恶性案件面临的尴尬,许多类似案件也都是民愤极大,但板子实际落下的时候,却多是不痛不痒。近期发生的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件也是如此,如果仅仅是猥亵儿童,即使从重量刑,也不会超过五年。不过,这起案件因为还有导致女童轻伤这一情节,或许有可能加重处罚,提高量刑幅度。不过,对于其他没有加重情节的案件,就只能在轻判下徘徊了。
显而易见,这种现象是极不合理的。犯罪行为量刑的轻重,应取决于主观恶性的大小、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主观恶性越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大,量刑就应越重,这是最基本的逻辑延伸。西方国家对猥亵儿童犯罪,通常是重刑以待。在英国,单纯藏匿猥亵照片者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而制作猥亵照片者最高可判10年监禁。
根据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猥亵儿童犯罪,给弱小的幼儿造成难以愈合的身心创伤,可能影响本人和家庭一辈子。如此有违人性和伦理、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径,只需要付出不到5年的人身自由,甚至有时只是被治安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形同对不法分子的退让与纵容。
刑事立法有必要作出改变。对于猥亵儿童犯罪,应参照强奸犯罪的量刑,加大立法惩处的力度,抚平受害者和亲属的身心创伤,平复公众的恐慌与愤怒,给予不法分子最大的震慑,有力捍卫社会正义,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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