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性侵谣言:举报可以“容错”,但绝不许造谣|荔枝时评

2019年06月27日 15:01:08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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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万泉

  (作者万泉,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6月27日,贵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网上传播“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当地拍摄,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万幸,所举报的那些对幼儿犯下的禽兽罪行,并不是真的。这让人们长出了一口气,感叹韩剧《熔炉》里的悲惨故事,并没有发生在中国当下。其实,及时、全面公布真相,就是最好的辟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恶意制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企图从中渔利,那就是以身试法,触犯了法律的红线。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说,赵某某故意制造这些谣言,结结实实地撞到了法律的红线上,制造了社会恐慌,也严重浪费了民政公安系统的行政资源,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我们也看到,贵州省公安厅、民政厅的及时介入调查,回应公众关切,拿出了端端正正的态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些都是闹剧背后让我们安心的力量。

  但是,也要看到问题的另外一方面。当初,很多网友热情地转发这些“举报”,其目的是为了提升警方对于案件的重视,并不是恶意传播谣言。包括,之前一些微博大V晒粉丝举报私信,也起过不小的正面作用。这些转发和曝光,出发点是善意的,是出于朴素的正义感,这份热心同样值得珍惜。

  因此,打击网络谣言,也要为正当的网络举报留下空间,甚至是一定的“容错”空间。比如,在“深夜女子街头被打”事件中,正是因为相关的视频流出才促进了案件的告破,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公众的安全感。

  不久前,“教科书式老赖”黄某某起诉律师岳某某转发相关投诉视频,认为侵犯其名誉权。在此案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明确了转发网络投诉的主体责任,也在司法实践当中,为网络正常的举报、投诉、转发划定了一条是与非的金线,即:

  第一,网上有海量的信息,“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

  第二,转发失实言论构成侵权责任,应以“存在过错”为要件,如果通过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判断的失实或属于侮辱、诽谤,还要去转发,那就“明知或应知”谣言,那么就涉嫌侵权。

  第三,不同的主体,匹配不同大小的责任。影响力越大,鉴别谣言的责任越大;拥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如律师、专业社工、记者,对所转发的相关领域的言论的鉴别责任就越大。

  在本案当中,相关未成年人保护从业人员,承担的责任就应该比普通网友更大。他们应该认真核实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够以一句“晒举报私信”作为完全免责的借口。当然,相关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警方进一步查清、判定。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直应斩万竿。正常的举报要保护,恶意制造谣言,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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