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报专稿 记者/李森颖 史亚楠 后期/赵姗姗 周胜男
今天(6月1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河南学生20年后反削班主任”案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进行,
据了解,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到下午3点结束,持续了约6个小时。荔枝新闻从栾川法院方面得到消息,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律师郭京朝向荔枝新闻表示,庭审持续时间长,双方交锋比较激烈,观点差别较大。检方主张被告刑事犯罪,要求判处有期徒刑1.5—3年;被告方则进行了无罪辩护,要求按照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判处。现场被告方出示了被告常某曾遭到体罚,生活中积极创业、乐于助人等证据,证明其品行端正,并非蓄意寻衅滋事。
律师表示,被打老师张某并未出庭;被告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陈述:一是承认错误,并向老师张某和全国教师道歉;二是如果法律认为有罪将担当责任。据了解,被告常某在庭审现场数次落泪。
庭上还出示了9分多钟的视频,比网上流传的1分多钟的视频展现了更多事发时的细节。庭审现场公诉方认为,被告涉嫌寻衅滋事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在网上传播短视频造成负面影响,对教师群体造成伤害。现场辩方律师认为,此案是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冲突,不希望被上升为对老师群体的不尊重。常某并非无事生非,而是个人恩怨行为,他对视频的传播是失控的。
被告律师向荔枝新闻记者介绍,判决结果何时下发尚难判断。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吴波也关注了此次庭审,他向荔枝新闻表达了他的观点:“如果被害人构成轻伤,则应当追究嫌疑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发布视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个人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也有关注庭审的部分网友向荔枝新闻表示:“在20年前的教育环境下,体罚学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可能导致当年部分老师曾经对学生有过严苛甚至涉嫌体罚的行为。如果此案常某无罪,是否会引起不好的社会示范效应?是否会让一些老师感受到恐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件复盘:
2018年12月18日,一则“毕业后,他用耳光‘报答’当年的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这则视频拍摄于2018年7月,常某在栾川雷湾村变电站附近,当街拦住20年前班主任张某的电瓶车,并对张某脸部进行掌掴。常某当街失控的原因是20年前张某在作为其班主任时曾多次殴打、体罚常某。
视频一经发出,引发全网热议:
视频在网上传播发酵后,2018年12月16日,被打老师张某所在的栾川县实验中学向栾川县公安局栾川乡派出所提交了《举报控告书》,措辞严厉,要求依法对常某进行惩处。
2018年12月19日,河南省栾川县警方通报称,12月17日,被打教师张某已报警,并提供了自己被打的视频。被打老师张某向栾川县实验中学提供的自述中提到虽然网传视频只有1分多钟,但是事发当天,自己被常某殴打谩骂了20多分钟。
12月19日,一位昵称为“骆驼鸟009”的用户在百度贴吧发贴,称自己就是视频中扇老师耳光的人常某,承认视频由自己本人(授意)拍摄,但为何最近被发到网上,他也不是很清楚。帖子称,被打老师张某曾在20多年前担任自己班主任,在其任教期间多次欺凌和体罚自己,这些经历对自己心灵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
2018年12月20日,栾川警方通报称:在杭州铁路警方的配合下,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在常某被刑拘后,常某父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儿子冲动打人确实不对,但并没有犯罪,如果儿子触犯了法律,该罚就罚,但是如果儿子是无罪的,希望能够被公平对待;若儿子因此事被判刑,全家人应该会为他上诉,以求得更公平的裁决。在开庭前,常某的家人已经通过多个渠道联系被打老师张某,一方面希望向对方道歉,另一方面也希望能与对方和解;但是对方始终避而不见。
常某父亲
常某的妻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丈夫打人是不对的,但是丈夫私下并不是这么冲动的人,实在是因为小时候被体罚的经历给他很多创伤,因此才做出这种错误的行为。至于视频被人发布到网上,全家人都感到很费解,希望警方能尽快找出视频传播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常某妻子
在此案中,为常某辩护的郭京朝律师在接受荔枝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将为常某做无罪辩护,原因是常某的行为事出有因,属于个人恩怨,是报复行为,而非破坏社会秩序,他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不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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