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后,有过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日子恐怕会更难过了。
4月3日,上海市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将未成年人保护的关口前置。
这个《意见》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呈现高发之势。之前,媒体曾报道,某省当年查办的29起校园性侵案件中,老师占到了70%,司机、保安等学校职员占比27.6%。现实中,不乏一些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故意隐瞒身份经历,长期混入教育培训等行业,增大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风险。
从刑事规律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有必要强化再犯预防。环顾全球,包括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内,采取了包括从业限制、强制报告、电子镣铐、化学阉割等制约手段。《意见》将防范关口前移,有利于从源头上斩断伸向孩子的罪恶黑手,符合打击性侵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潮流。
因为涉及从业限制之类的保安处分,《意见》还具有充分的法律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宣告禁止令”,禁止此类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而刑法修正案(九)更明确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在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例。曾在某中学任教的被告人邹明武,就在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同时,被宣告禁止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但是,上述规范或效力有限,仅及于缓刑考验期内,或条文相对抽象,不能列举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职业、明确具体程序要求,而这也为地方试点先行提供了契机。从《意见》内容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框定了从业限制的范围。根据《意见》,除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工作人员,招募的志愿者进行审查外,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
二是规范了从业限制的执行。根据《意见》,设置强制报告制度,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具有审查和筛选义务,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三是设定了从业限制的救济程序。根据《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所获知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承担保密义务。如此,有利于保护求职人员的隐私权利,防止“破罐子破摔”。
当然,这份《意见》也不是完美无缺。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虽然对有关部门有指导约束作用,但从效力位阶上看,不仅要明显弱于国家法律法规,也低于地方性法规。
因此,从长远看,确有必要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迈开国家立法的步伐,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入职查询等制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关注荔枝锐评(lizhirp)微信公众号: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