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 ,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近,清华大学发起了一轮“诉讼波”,成为网上吐槽的重灾区:4月16日,清华大学起诉九江市濂溪区小金星水木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4月26日,清华大学起诉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道办清华阳光幼儿园侵害商标权……据报道,仅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5月8日就审理了5起以清华大学为原告、当地教育机构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一个远在千里之遥的名牌大学,把一个个小地方幼儿园告上法庭,这样的强弱力量对比,的确很能给人以前者在“仗势欺人”“降维打击”的不佳观感。在很多人看来,就因为园名中带了“清华”两字,清华大学就不依不饶,很明显是在“小题大做”。然而,厘清是非对错,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能简单评判,得出谁强谁在挑事,谁弱谁就有理的结论。
需要正视的大前提是,清华大学是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人。我国《商标权法》明确规定,保护商标专用权。翻看报道,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清华大学于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号“清華”(繁体)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号“清華大学”(繁体)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2006年国家商标局、北京市高院均认定,“清华大学(清华)”为驰名商标。
既然清华大学拥有了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就自然而然具有了排他专用的法定权利。如果未经其允许,任何人不得将上述商标作为商用,否则就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幼儿园的园名上冠以“清华”二字,的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对于一个在世界范围享有知名度的大学,其注册商标被“滥用”,意味着影响力的“透支”、合法权益的损失,寻求法律的救济也在常理之中。
当然,这也不是说,只要是使用了“清华”两字,就一定会构成侵权。《商标法》有“在先使用权”的规定,作为保护注册商标的例外,而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只要是冠名“清华”在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之前,有关个人和企业就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不用担心有违法之虞。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先使用权的行使,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或者是“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地域文化的客观因素,也有可能构成抗辩的理由。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9日《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就算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也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一些“清华幼儿园”所在地,地名中就有“清华”字眼,如江西婺源的清华镇,石城县的清华大道等,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归入侵权,而应综合各种证据,作出合理的判断。
保护知识产权说易行难,难的是,如何真正改变人们心中的认知壁垒。而这也是对著作权、商标权等保护,虽立法提速日趋健全,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的关键所在。这次清华大学批量起诉“清华幼儿园”,一片吐槽之声的背后,恰恰说明了,抵达法治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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