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期间,贵阳一女子在贵阳市森林公园内,被猕猴抢走了两部手机。等拿回来时手机屏幕已破损。对此,公园对给该游客造成损失表示道歉,在受到舆论关注后,双方达成和解。
5月3日,贵阳的严女士带着孩子在贵阳市森林公园内樱花园一带游玩,没想到突然被猴子抢走了她的随身袋子,这个袋子里只有两个手机、两件衣服,并没有吃的。
“(猴子)突然出现的,因为我在这里路过,我没有逗它。(猴子)就从我手上抢了袋子,爬到树上去了。”严女士说,“十多只(猴子)是有的,这边一群,那边树上有一群。”
当时,有过路的群众给严女士出主意,拿点吃的东西去逗一只小一点的猴子,这个猴子就丢了个手机下来。随后,严女士找到园区值班人员处理,有猴子将严女士的另一部手机丢到树林里。
但严女士却发现,她的手机已损坏,手机屏幕出现裂缝,手机壳上也有被牙齿咬过的痕迹。见此情形,严女士将情况反映给了贵阳市森林公园。森林公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向严女士道歉,但表示这不是公园方面的责任,他们无法进行赔偿。
随着严女士讲述事情经过的视频发布上网,5月6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从贵阳市森林公园获悉,公园已与严女士达成了和解,但对于和解的情况,及是否对女子有赔偿,公园表示不便回答。
贵阳市森林公园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公园里的猕猴是野生的,且森林里的主干道和人行道上都设有对游客的提示,“(提示)就像广告牌那种,‘此处猕猴凶险,禁止逗留’、‘禁止喂食猕猴’,重点就是不要给猕猴喂食,不要挑逗。”
公园的工作人员称:“如果是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我们会进一步去核实、弥补,如果在管理上存在不足,我们会敦促相关责任部门去完善、落实管理制度。”
律师:景区需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有网友关心,游玩景区,财物被猴子损坏,谁来赔偿损失呢?北青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
周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景区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赔偿,这里的安全义务包括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提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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