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的“坑”靠什么填平?|荔枝时评

2019年03月01日 11:48:28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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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斯远

  (作者斯远,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媒体人,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预付卡消费靠谱吗?不好说。近年来,随着预付卡消费日渐普遍,纠纷也越来越多。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预付卡定金合约纠纷案,这是在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由六合区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诉讼,向预付卡消费退卡“顽疾”开出的“第一枪”,同时也是自《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由消费者协会支持诉讼,针对预付卡消费退卡纠纷的“第一案”。

  案由并不复杂。去年11月10日,消费者苗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5288元的健身卡。次日,苗女士决定不办,但商家却告知退款要支付20%手续费。经六合区消协调解,双方对违约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六合区消协支持消费者苗女士提起诉讼,南京市消协公益律师团律师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务。

  无疑,此案有着强烈的公益色彩和公共价值。

  一个基本的语境是,近年来预付卡消费已成民众常态化消费行为。诸如旅游、健身、餐饮、教育、洗车、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既是预付卡多发领域,也是类似纠纷高发地带。很多人都有类似被坑被骗的经历:办好一张洗车卡,洗了没几次,老板消失了;办了一张餐饮卡,没几天,发现饭店正在重新装修,原先的招牌也找不着了……

  很多时候,因为涉及的金额并不特别大,也因为消费者往往并不愿意“折腾”维权,使得类似纠纷虽然比较普遍,但却一直得不到规范。

  此外,对此类市场失信行为,监管层似乎也缺乏足够的办法。尤其是,很多商家依据《合同法》规定,先以口头忽悠,继之以签订制式合同套牢,一旦消费者有悔意,就会提出退卡行为属于违约而必须支付违约金,消费者明知道被坑,但也无可奈何。

  具体到南京的案例就会发现,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消费者退卡的行为究竟是正常的“无理由退货(款)”,还是合同违约。而这,也正是预付卡消费打法律擦边球的关键所在。消费者预付一定金额,购买的其实是服务,当然属于商品消费服务,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但因为是预付并签订了定金合同,则又可适用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看,一旦签订合同,则消费者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只要反悔,就意味着不管非违约方是否遭受损失,都要接受惩罚性违约金。这样的法律规定当然对消费者不利。

  事实上,这也是很多商家明目张胆坑消费者的底气所在。

  其实,预付卡问题并非完全无解。一方面,监管层面应该加强过程监管,规范商家发放预付卡的行为。商业促销固然无可厚非,但任何涉及预付的行为,都应该纳入严格的监管,以确保交易公平进行。如果是完全的消费行为,要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是合同订立的行为,则要强调双方的知情权与同意的意思表达。

  目前,预付卡消费多采用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不乏不少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中应详细约定预付费式消费卡的有效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消费者也应对预付费式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等细节了解清楚,以便日后用于维权。

  另一方面,预付卡乱象其实也折射出当下市场上信用体系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应该尽快建立失信企业或个人“黑名单”,让失信者无法在市场经营中立足。

  好在这种状况正在被关注。在苗女士的案件中,最终判决结果为商家解除与苗女士的定金合约,并返还全部款项5288元。其依据是,《江苏省消保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这也就是所谓的"反悔期"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其中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被列入重点工作。消费者不是商家砧板上的肉,放心消费,不仅关乎民众权利,也关乎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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