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方向盘,终于不用等出大事再“大刑伺候”了|荔枝时评

2019年01月11日 14:08:03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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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有时我们离死亡是如此接近,当中只隔了一个情绪失控抢夺方向盘的乘客。去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因抢夺方向盘而发生公交车坠江事件,震惊了全国。如今,我们等来了司法政策的调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其中提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实际上,“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犯”,只要危险行为达到和放火、爆炸、决水等行为危险相当的程度,不需要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就应该追究刑责。

  但是,现实的执法标准往往不是这样。在过去不少案件的处理当中,一些司法机关不认为抢方向盘是多么严重的事,特别是当“任性”乘客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时。比如,2013年5月,天津一辆606路公交车上,一位83岁的老人因坐过站要求中途下车,突然暴怒拉扯司机,车辆失控,导致9车相撞。事后,相关部门对老人仅进行了“批评教育”。

  抢夺方向盘对于公共安全造成的巨大的威胁,和较轻的事后处理,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也让不少不文明的乘客有恃无恐,屡屡以身试法,将一车乘客的安全置于危险的边缘。

  而另一方面,一些公交车司机也有这样的“错误认识”,以为事情搞不大,不文明的乘客就不会受到追究,从而故意“放任”了一些危害的产生。但是,假如司机心存“把事情搞搞大”才能将不文明乘客抓起来的想法,这是多么可怕。

  其实,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需要产生车祸等后果,就应定罪抓人。这正是这次《指导意见》所要树立的司法标杆。这个执法标准应该讲给司机听、乘客听,更应该由司法机关严格执行。

  实际上,这种法律精神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中都有体现。比如美国的纽约州规定,攻击公交车司机或地铁工作人员为刑事重罪,等同于攻击警察,并在公交车显著位置贴有告示:“攻击巴士司机为刑事重罪,将处以7年监禁。”在中国,《刑法》也早就规定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次司法解释回应了公众保护方向盘的诉求,明确了只要实施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足以严重威胁公交车安全的行为,就应该定罪量刑,统一了执法标准,有效震慑了公交车上的犯罪,而不是再把这样的行为当成“不文明”来处理。

  在万州悲剧之后,全社会正在重新审视公交车的安全性。亡羊必须补牢,司法政策对于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用法律管起管不住自己的乘客,用制度让司机懂得从容应对突发,不必等到出了大事才“大刑伺候”,这样才能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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