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朋友圈被辞退”,奇葩规定早该清理了|荔枝时评

2019年01月02日 15:05:4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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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谁能想到,平时没有在朋友圈转发工作微信,竟然也能被公司“炒鱿鱼”。

  今年11月,小王(化名)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安徽六安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岗位。工作约3个星期后,小王被微信通知,第二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询问后,才被告知,这是因为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

  小王还在试用期,公司也不是不能辞退,关键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失,或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是,小王“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恐怕还很难套上以上任何一条。“每天正常上下班,从未迟到与早退”,“本来只负责一个招聘平台,因招聘效果不显著,自己还主动开通了其他的招聘渠道,包括主动注册一些可以利用上的社交平台的渠道用来招聘”,甚至称得上是一种值得褒奖的尽忠职守的行为,何以得出“考核期没通过,工作效率也不高”的结论?

  当然,该公司“在平时开会中”,也曾“要求员工每天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至少一到三条与公司有关的广告,转发情况计入部门业绩考核”。但是,这样的口头要求,并非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既然没有法定的约束力,公司就不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就算该公司将“转发微信朋友圈”写入了规章制度,这样的规定也不见得就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微信朋友圈,是具有社交属性的即时通信工具,附着有强烈的公民个体色彩。工作就是工作,生活就是生活,本来就是两码事。完成公司工作,并不等于交出个人的社交关系。员工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把工作带入生活,但作为公司,却没有权力要求员工个人社交“工作化”。否则,这种不近人情的规章,就与宪法“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规定相冲突,理应归入无效。

  对于公司来说,如果炮制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还应受到不利的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于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小王,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翻看报道,类似小王的遭遇并不少见,除了“公司广告不转发朋友圈被辞退”,还有“不满工资,在工作群说脏话后被踢群并辞退”“请假三天,当月绩效奖金一次性扣完”“不给单位的抖音点赞扣工资”“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等奇葩规定。这些规定名为公司规章,实则违反现行法律,在现实中“大行其道”,对员工切身利益多有损害。

  权利需要斗争。对于员工,固然要多学一点法,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作为职能部门,应加强企业监管,及时纠治各色奇葩规定。作为“自家人”的工会组织,也应为员工维权提供援手。如此合力而为,奇葩规定才能退出舞台,法律才不会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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