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报:大丰通报“饭店卖麋鹿肉”调查处理情况 相关当事人被重罚!

2018年08月10日 15:59:09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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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17日,荔枝新闻曾报道过在大丰麋鹿国家级保护区门口,有农家乐当街售卖疑似麋鹿肉的事情,引发了社会和舆论的强烈关注。(新闻链接:荔枝特报:是噱头还是确有其事?大丰麋鹿保护区附近多家饭店称有售麋鹿肉

  7月18日,盐城市及大丰区成立专门班子,调查事实真相。

  昨天(8月9日),大丰区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幸福大丰”发布针对此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通报称,经查:2018年5月上旬,位于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侧的“亚琴超市海鲜饭店”经营者刘某,为迎合消费者需求,谎称有野生麋鹿肉,并以150元一盘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食用。刘某出售的肉制品来自于李某经营的“大丰鹿苑食品经营部”。李某与其夫沈某共同经营“大丰鹿苑养殖场”。公安部门依法对鹿苑食品经营部的相关鹿制品进行取样送检。8月7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鹿茸为梅花鹿所有,送检的疑似鹿肉为牛所有。

  8月9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涉事单位。大丰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亚琴超市海鲜饭店老板刘某行政拘留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亚琴超市海鲜饭店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上限从重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6800元;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8300元。

  大丰区农委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鹿苑养殖场、鹿苑食品经营部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梅花鹿鹿茸)的行为处以罚款168600元。

  通报中还提到,近期,大丰区对麋鹿保护区周边所有经营户开展拉网式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在面上部署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检查,与保护区周边所有经营户签订《严禁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野生动物保护标识标牌,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马佳佳 编辑/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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