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夜追凶》著作权纠纷,将是一场难打的官司|荔枝时评

2018年07月25日 15:20:45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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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韩浩月

  (作者韩浩月,荔枝时评特约评论员,专栏作家,文化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网剧《白夜追凶》播出近一年之后,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一位名为陈琼琼的编剧,将《白夜追凶》编剧韩冰(笔名指纹)及出品公司优酷诉至法院,7月2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在官微宣布受理此案。 

  在媒体前期报道里,凸显出这样一个信息,原告与被告曾有恋爱关系,这也导致网友评论当中,出现了一些跑偏。后期的报道当中,已经不再强调恋爱关系,严肃媒体更是对此一句没提。

  不提情感因素是对的,既然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一切将以证据为准,《白夜追凶》究竟是被告单独创作,还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创作,需要法院针对证据给出判决,双方曾经的情感因素,在著作权案审理当中,并不具备参考价值。

  但对这几年著作权官司有所了解的人来说,未免会觉得《白夜追凶》编剧侵权案有些麻烦。首先,按照原告的说法,剧本创作于2012年4月到8月,距离剧作播出已有五年,这么长的时间,有可能造成部分证据丢失。其次,即便有相关邮件往来作为证据,那么邮件内容如果缺乏相关著作权的明确约定,也会给原告带来不少困难,因为共同工作,并不一定意味着共同享有著作权,被告完全有足够多的理由为自己辩护。

  之所以强调打著作权官司需要“足够多的证据”,不是因为著作权本身复杂,而是围绕著作权产生的侵权手段五花八门,很难在短时间内审理清楚。比如小说《锦绣未央》作者被知名作家温瑞安等12位作家相继起诉,该案入选2017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但因为牵扯权利人数众多,仅抄袭证据就多达2000多万字,至今未能宣判。

  闹得沸沸扬扬的著作权案,通常都不了了之,比如《潜伏》和《地上地下》,法院最后认定两者虽同为谍战题材,但在表达、人物关系、情节等方面是不相近的,是基于同一主题进行的不同创作,不构成侵权;在《北京爱情故事》的著作权纠纷中,导演兼主演陈思诚的名字出现在编剧署名当中,引起该剧编剧李亚玲的不满,该案最后以和解结束,这个官司没有打成的原因,就在于李亚玲和陈思成之间,“没有关于共同创作《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的书面合同,没有对创作的作品所占比例及获得报酬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该创作剧本的使用、许可、转让等细节进行约定”。

  陈琼琼诉《白夜追凶》编剧与出品公司的案件,也很有可能遭遇李亚玲诉陈思诚案所遇到的难题。

  至于像《潘金莲就是我》、《道士出山》等这些蹭热点的山寨片名(剧名),《笔仙惊魂3》搭“顺风车”在《笔仙》公映前上映,《人再囧途之泰囧》被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等现象,很多时候只能在社交媒体上争论一番,就算官司打到法院,也没法得到一个明确结果。

  这也是为什么微博上时常可见某某作家某某编剧发出维权声明,但却没能走上法院的原因——要么证据不足,要么怕麻烦,只能骂涉嫌侵权者一番出出气算了。

  具体到这次陈琼琼利用法律手段维权,首先要肯定她的权利意识,如果所有人都能够有对侵权者“一个都不饶恕”的心态,起码能营造出“侵权可耻”的氛围,让侵权者有所忌惮。

  但通过这一事例,要提醒更多编剧以及所有著作权人注意的是,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在创作之前就要有足够的权利意识,不要碍于情面,也不要指望合作者自觉,把每一寸权利都白纸黑字地写进合同里,是避免遭遇损害的最好方式。

  按照相关人士对著作权法的解读,“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登记手续或加注版权标记”。在通常状况下,很多作者的确也抱有此心理,觉得作品是自己的“孩子”,别人没法抢走。但比较注重权利意识的创作者,在作品完成之后交给出版方或制作方之前,会到版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保护,毕竟在作品辗转的过程里,作品的创意是容易被剽窃的,维权的时候,如果有版权登记部门给出的证据,就会容易得多。

  著作权法拿来捍卫自己作品的表达是有效的,但在保卫作品的思想性方面却不太有力,通俗地讲,别人大段大段地复制你的作品,很容易被认证为侵权,而如果对你作品的创意核心进行篡改抄袭,则很难维权。面对这个现实,著作权人只能更好地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把包括版权登记、合同在内的诸多办法使用好,不要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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