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日前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修改22件省政府规章,近日将以政府令形式向社会公布。
此轮清理,废止9件省政府规章,对1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直接修改77处规章条文。 其中,《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政府规章被废止,主要是在上世纪90年代公布并实施,其中不少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符或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
审核修改的规章涉及《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13件,修改了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与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分。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陆广文告诉记者,这次在修改过程中,注重全面修改,坚持简政放权。凡是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这次涉及到的省政府规章。24项行政权力,都一并予以修改,保证立法与改革开放,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相一致。
为进一步盘活社会资源,在对《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修改中,删除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还取消了个人开诊所的户籍等限制条件。此外,强调信用建设,新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驾培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和教练员教学行为记分制度,以信用管理取代质量信誉考核。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赵宁佳 罗聪懿 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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