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问答

2018年04月28日 13:34:01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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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问答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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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江苏是广播电视大省。截至目前,江苏全省共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85家;全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络总长超过40万公里,居各省区市第二;全省有线电视用户居各省区市第一。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广播电视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广播电视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发展所需,势在必行。从我省广播电视管理实践看,有三个方面亟需从地方法律制度层面进行规范:

  一是坚持广播电视正确发展方向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整体上呈现出主旋律更加响亮、正能量更加强劲、持续向好向上的良好态势。但重市场化、唯收视率问题,重产业、轻公共服务问题,在有的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是党和人民的喉舌,需要立法引领和支撑广播电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牢记文化担当和社会责任,在践行职责使命中守正出新。

  二是规范广播电视新媒体新业态发展的迫切需要。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公共视听载体等新媒体发展迅速,亟需立法规范其发展。

  三是推进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迫切需要。现在我省省级和13个设区市以及大部分县(市、区)实现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分设,通过立法规范政府部门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广电网络服务单位等机构的关系,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出台《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二、《条例》是怎样制定出台的?

  2013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编办、财政厅、文化厅、教育厅、公安厅、安全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省广电集团、广电有线网络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设区的市政府的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省人大法工委主动听取情况汇报,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先后赴福建、安徽等地学习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条例(草案)》内容。

  2018124日,《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1851日起正式施行。

  三、《条例》对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加强广告监管做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例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的提示。第三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播放公益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四、《条例》是如何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网络广播电视台等新媒体、新业态不断涌现,需要加强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准入、行为规范等内容作了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第二十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第二十二条)。另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对用户的承诺,保护用户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不得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五、《条例》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有哪些要求?

  近年来,设在广场、建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数量日益增多。由于国家尚未立法予以规范,仅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所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对其实施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管理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实施监督管理。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第二十六条)。

  六、《条例》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方面有哪些创新?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有机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做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在标准制定方面,第三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节目。

  在责任分工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广播电视行业实际,对全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目录的实施。

  在服务规范方面,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公示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侵占、挪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将年度开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情况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在监督考核方面,第三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在应急广播方面,第四十条规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现有广播电视设施,建立具备多路应急广播并发能力、覆盖辖区内城乡的应急广播体系,并将其建设、维护、管理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范围。

  七、《条例》对有线电视服务及收费是如何规范的?

  有线电视连接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有必要对有线电视的收费及服务进行规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以及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服务守则以及资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按照规定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期限届满信息告知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后未交费的,应当给予不少于三十日的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

  在收费减免方面,第四十一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家庭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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