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生
■被告: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杨先生于2016年9月26日购买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纯净水一桶,在饮用时发现桶内有漂浮物,消费者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饮用克立林的纯净水,身体可能受到了伤害,多次与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沟通,但是该公司的客服人员态度蛮横,不予理睬。消费者遂于2016年9月27日至连云港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货,并按照相关法律赔偿。接诉后,连云港市消协于2016年9月28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称不但纯净水里面有杂物,送来的水桶外面也很脏,送水点的环境和卫生都很脏乱,要求对方能够整改。而经营者认可纯净水瓶内有杂物,但是声称水没有问题的,称“有可能是瓶盖子的问题,但是瓶盖子是采购来的,与我公司没有关系;送水点与我公司是代销关系,与我公司也没有关系”,认为还有可能是投诉人的原因。双方就过错责任争论不休,经营者只同意补偿20张水票,消费者要求赔偿200张水票或者赔偿1000元现金。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市消协认为投诉人的诉求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依法支持消费者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被诉方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属于生产经营者,关于“瓶盖子是采购来的,与公司没有关系;送水点与我公司是代销关系,与我公司也没有关系”等说法都是错误的,依法需要承担相关赔偿的法律责任。
■审理情况:
审判阶段,连云港市消协依职责多次参与了一审、二审的庭审,2017年12月26日应法院的请求,派员参与了二审的庭上调解。2017年12月27日由市消协秘书长徐浩主导调解并在调解书上签字,耗时一年多的投诉案终于调解成功,由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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