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先生
■被告:常州外汽永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9日,消费者胡先生来常州溧阳市消协反映其2016年3月16日在常州外汽永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奔驰轿车保险杠右侧油漆有脱落,汽车内多处存在维修过的痕迹;胡某怀疑所购买的不是新车,是销售公司将事故车当新车卖。溧阳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与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联系,但商家拒不承认该车是事故维修车,并拿出《汽车交车书》和《新车交车单》来证明消费者接收的汽车是完好没有维修的,维修事情发生在交车以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市消协遂支持消费者采取诉讼程序进一步维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系在交付后发生维修事实,或者其向胡先生交付的车辆是无瑕疵的新车,故因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即推定涉案车辆的维修产生于车辆交付之前,涉案车辆存在瑕疵。
汽车消费投诉解决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举证难,鉴定难。耗时耗钱,维权成本高,而且经营者拒不认账。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把好验车提货关。提车时,要仔细对车的重要部件、配置、随车设备等进行逐项核查,确保无误后方可签收交接单,避免签收后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审理情况:
经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耗时一年零二个月,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 一、解除胡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所签订的《常州汽车买卖合同》;二、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胡某购车款1028000元;三、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先生购买汽车托盘及缴纳车船税等费用合计88618.25元;四、胡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一辆,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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