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乐兵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建议在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必将开启国家监察的新时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基础,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丰富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将极大促进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然而,我国还有20%的公务员和近5%的领导干部不是共产党员,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为夺取压倒性胜利开通了法治的路径。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回应人民的诉求,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顽强意志品质和强烈使命担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打虎”不停歇、“拍蝇”不手软、“猎狐”不止步,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我们就要除恶务尽”的反腐决心,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辉煌战绩,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所以,反腐败不能“九龙治水”,必须把拳头攥起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吏、依法限权、对任何违纪与贪腐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让我们借着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即将写进宪法的东风,读懂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