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南京对这类人才首套房将不再限购!公积金最高可贷120万

2018年01月08日 09:23:53 | 来源:荔枝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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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年中开始,为抢夺人才,武汉、长沙、南京、成都等众多二线城市纷纷抛出如

  “毕业落户”“送房子”等人才争夺战略措施。

  去年4月25日,南京出台人才安居办法,就此拉响城市人才争夺战的号角,目前该办法已于去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人才安居方式有: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五种,其中,购房补贴最高可达200万。

  而今天,南京再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南京今后为人才提供的5大安居政策,可谓是“诚意满满”。

  5大政策如下

  一:补贴额度加大!高层次人才可选择申领不少于300万元的购房补贴、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二:租房补贴时间延长!对人才安居办法所覆盖范围以外的高校毕业生,拿补贴租房时间由2年延长到3年,人才安居办法认定的企业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拿补贴租房的时限长达5年。

  三:公积金对人才安居的支持力度加大!南京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人个人贷款限额只有30万,而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即120万!

  四:南京对这类人不再限购!A、B、C三大类人才以及政府重点引进企业中的核心团队成员,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购房,在本市无住房,购买首套房的,将不再受户籍限制。

  五: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能否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政府还将在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河西、仙林、江北、江宁等区域,筹建海外人才公寓,并引入国际化医疗及教育资源,在解决海外人才居住问题的同时,满足其健康和子女入学的需求。

  人才安居如何申请?

  手机上就能轻松搞定:

  ①“我的南京”APP

  申请人可登陆“我的南京”APP,进入政务“南京房产”的“住房保障”模块,点击“人才安居”提出申请。

  ②“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号

  申请人在微信客户端搜索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进入底部菜单“办事大厅”的“住房保障”模块,点击“人才安居”提出申请。

  人才的类别有哪些?

  《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的办法》中规定的五类人才——

  第一类:《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人才;

  第二类: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

  第三类: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

  第四类: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的人才;

  第五类: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异地调宁高层次综合管理人才。

  为不同类别人才提供哪些安居方式?

  1.A类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在本市选择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人才公寓、申领不少于30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B、C类人才:可分别申请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或人才公寓,也可申领每月7500元、6000元的租赁补贴,不高于200万元、17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2.《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4倍;

  A、B、C、D、E类人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企业范围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企业范围有什么不同?

  第一类:符合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

  第二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意见》中的三种类型企业不受《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企业名录限制。

  高层次人才子女的教育问题如何解决?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其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在区纳入政策照顾对象,安排区内公办学校入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高校毕业生的安居政策?

  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

  新毕业的大学生在我市就业后,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F类人才的高校毕业生,在符合政府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企业中工作的,可通过企业申领每月600至1000元租赁补贴,期限5年。也可申请租赁3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的安居政策?

  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于在站博士后,参照E类人才享受政策,在本市选择申请租赁60平方米左右的公租房或申领每月2400元租赁补点;

  出站在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参照D类人才享受政策,可在本市选择申购9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也可以租赁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或者申领每月3600元租赁补贴。

  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和出站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有什么鼓励政策?

  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参照E类人才享受政策,即在本市选择申请租赁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每月2400元租赁补贴;

  出站在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参照D类人才享受政策,即在本市选择申购9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每月36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附政策全文: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实施《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打造以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为支撑、以一流创新生态体系为保障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重点关注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重大项目人才的安居工作,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通过提供住房、补贴、政策等为人才量身定制安居方式,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全面覆盖、高效便捷的人才安居政策和保障制度,为“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提供持续动力和支撑。

  二、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

  (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其中,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在本市选择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不少于30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购15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75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购12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最高17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60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以及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等,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通过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筹集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的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国土局、市人社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A、B、C、D、E类人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五)《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其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在区纳入政策照顾对象,安排区内公办学校入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在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筹建专门的海外人才公寓定向供应,配备接入国际医疗结算体系的国际化医院,引入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满足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健康和子女入学需求。(牵头单位: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高校毕业生安居政策

  (七)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八)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无住房的(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可申领3年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共有产权房。(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九)按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F类人才申请安居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选择申领租赁补贴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安居政策

  (十)“两落地、一融合”成效显著的高校、“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可适当放宽其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配建规模,着重解决新引进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科委)

  (十一)鼓励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可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E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请租赁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每月2400元租赁补贴;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参照D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购9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每月36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二)扩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适用企业范围。以下三种类型的企业申请人才安居政策不再受企业名录限制:符合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中定义的,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九大类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市房产局)

  五、重大项目人才安居政策

  (十三)新引进在本市落地投资额超50亿元、且近两年累计完成投资额25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用地性质不变,由企业自持使用;也可就近就地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房定向供应。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其他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安居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四)构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网络。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专人、实体运作。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确保人才安居工作有序开展。(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房产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五)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竞建、竞自持,在集体土地试点建设,在保障房中定量建设,以及在居住用地限地价、限租金、限对象建设等方式,多渠道建设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六)加快共有产权房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属地建设为主,提高共有产权房建设规模。可在出让土地中采取限房价、限对象等方式建设共有产权房,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适当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共有产权房的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七)建立人才安居补贴经费负担机制。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由市、区财政分担,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承担50%;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承担70%。江北新区全额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人社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八)落实人才安居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考核机制,将人才安居工作考核纳入市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鼓励企业和人才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江北新区、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本辖区的具体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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