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谈及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此形容。12月24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相关审查建议近千件。这条司法解释自2004年施行以来饱受诟病。不少人直到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在外“打借条”,自己“被负债”,纵然毫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传统乡土社会并不奇怪,甚至被视为天经地义,因为彼时社会以家族、家庭为本位;但时移世易,现代社会则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每个成年人都是自负其责的个体。那么,“夫债妻还”、“妻债夫还”的合理性也就应该得到重新审视。
上述第24条的主体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种例外情况除外,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不负连带偿还责任;二是,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归各,且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不负连带偿还责任,只以夫或妻一方财产予以清偿。
由上述法条可见,如果想不负连带偿还责任,可能性非常小。更何况,此中举证责任又分配给了“被负债”一方,由此悖论产生:如果他(或她)对另一方的借债毫不知情,本就处于信息弱势,那又如何能证明举债双方有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呢?又或者,第三人因追债之需,明明知道这对夫妻早已约定财产各自独立,但偏偏说是不知道,那么,他(或她)又如何能够证明该第三人知道呢?简直是无法完成的任务。
有鉴于此,今年2月18日,最高法也曾发布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此“第24条婚规”新增两款内容:一,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补充的帮助并不大。因为虚构债务本身就是刑法第307条(虚假诉讼罪)打击的犯罪行为;而赌债、毒债也是上位法规所明确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
而且,除开虚假债务和赌债、毒债之类非法债务,还有第三类债务:真实、合法的,但未获“被负债”一方同意的。比如丈夫欲举债投资而妻子不同意,丈夫依然瞒着妻子举债投资而投资失败,那么所形成的债务,却还要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又何谈公平合理?夫或妻中的一方,凭啥要被另一方的非理性僭越行为所绑架?
我国虽然普遍实行婚内财产共有制,但不容忽视的是,夫妻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利益;夫妻归根结底,是各自独立的权利主体。要消除离婚后“被负债”现象,关键还得从个体权利视角出发,对“第24条婚规”作出更弦易辙的调整。
一,要共债共偿,一般就得共债共签,由夫妻双方都在借债合同上签字画押。
二,如果夫妻中一方举债,要求另一方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基于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特性,则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举债一方或第三人(债权人),证明这笔借款确实是用于他们夫妻共同生活了。否则,夫妻中另一方不负连带偿还责任。
对于第二点,也许有人要说,这会不会导致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把财产留给一方,而把债务留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情况?应对之策也很简单:要防范此类情况出现,第三人(债权人)在借出钱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债共签呀,否则不借就是了嘛!在借出钱款时,第三人(债权人)难道不应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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