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宝贵契机|荔枝时评

2017年12月19日 16:00:32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又有新动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举办的2017年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虽然,这仅是最高法工作人员的表态,而最高法的立法建议,也并非正式立法,但毕竟代表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在下一步民法分则的制定过程中,具有不容低估的推动作用。对此,我们或许可以不无乐观地说,个人信息保护进民法分则,已不是那么遥不可及。

  如今的我们,正置身于一个互联网的崭新时代。科技给予人类便捷的同时,个人信息遭到不法侵害的风险也裹挟而来。翻看新闻报道,窃取、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不绝如缕,诸如大学生徐玉玉被诈骗自杀等恶性案件,亦非孤例。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最迫切的社会需求。

  诚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我国立法近年来不断提速。特别是今年刚通过的《民法总则》,新加入“个人信息”权与“数据”保护条款。该法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虽说《民法总则》导入了个人信息的概念,但令人遗憾的是,并没有给予明确定义。对个人信息最全面的界定,是《网络安全法》第76条:“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但这种笼统的定义,与专门法律作出明确,作用不可同日而语。

  从法理上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权利,包括了一般人格权和财产权。在立法保护上,既要从公法的角度, 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进行监控和管理,也要从私法的角度,明确个人信息权利的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维护权、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但是,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不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多通过“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相关范畴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操作性条款缺失,且保障性法律缺位。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以及被侵犯的案例多发,亦与此休戚相关。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专门立法。比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制定了大量调整个人信息的成文立法,包括《隐私法》《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隐私权保护法》等。在欧洲国家,更多采用“个人信息”“数据”概念进行单项立法,包括奥地利的《信息保护法》,德国的《防止个人数据处理滥用法》,法国的《数据保护法》等,立法的火力更加集中。

  在我国,制定一部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多次列入立法计划,成为“两会”提案。在国务院2016年制定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也要求完善信息化法律框架,统筹信息化立法需求,优先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

  民法典的编纂,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又一宝贵契机。民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基础,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居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核心。倘若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民法典,“将从根本上为物联网时代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为个人信息的正当化商业使用划定一个明显的法律边界。”而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我们,面对信息时代的滚滚浪潮,也将更加有安全感。

欢迎关注荔枝锐评(lizhirp)微信公众号: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