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策前二孩”不能追罚“翻烧饼”|荔枝时评

2017年11月22日 10:37:1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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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继浙江省两起“政策前二孩”案后,另一起“政策前二孩”案的当事人——江苏睢宁县高作镇的仝刚、唐保桃夫妇近日表示:一、二审败诉后,他们向江苏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并于11月20日收到《受理行政再审申请案件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从“独生子女”到“单独二孩”,再到“全面二孩”,近年国家生育政策及法规作出了重大调整。“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明确写入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该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但“政策前二孩”当时未受处理,新法生效后要不要追罚,从表面上看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由此也导致了相关当事人和当地卫计部门的“拉锯战”不断;浙江、广东、江苏……此类案件审理情况,也一再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政策前二孩”应不应被追罚?其实从法理上不难推导出结果。无论刑法领域,还是行政法领域,在新旧法规的更迭过渡期,关于法规溯及力问题,都有个基本法律原则:“从旧兼从轻”,其要旨在于“有利于当事人”。简言之:当事人的行为,按旧法规不需处罚或处罚为轻,那就考虑适用旧法规;按新法规无需处罚或处罚为轻的,那就考虑适用新法规。毫无疑问,对“政策前二孩”,当时未作处理的,如今不应再追罚。

  具体到江苏“政策前二孩”案而言,当事人仝刚、唐保桃夫妇是2012年6月17日生下第二个孩子,当时未被处理;2016年1月1日,“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新规正式生效他们却在2016年5月23日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两人合计被征收104584元。当地卫计部门如此做法,不符合法规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文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能是当时有效的,不能是“过期作废”的随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新规出台,“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旧规已经废止,征收决定失去了当时有效的法律依据,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实,早在去年1月11日,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就表示:“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反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依法处理的应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在一个法治社会,“妥善处理理应恪守法治精神,遵循“有利于当事人”的“从旧兼从轻”法律原则,也不能对“政策前二孩”进行追罚“翻烧饼”。

  此一时,彼一时,国家生育政策法规的调整,“全面二孩”的落地实施,是在人口红利消减、老龄化加重、生育率持续低迷的社会背景下作出的;一些地方卫计部门,不能再执迷于部门利益,就无视法律规定,并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如果仍然还对“政策前二孩”进行追罚“翻烧饼”,希望国家卫计委层面,能够进一步发出权威声音,定纷止争,加以约束。

  此外,就司法层面而言,也希望江苏省高院的再审,能够恪守“有利于当事人”的“从旧兼从轻”法律原则 ,定纷止争,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发挥出一定的社会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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