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企业破产法》应该有八处修改

2017年09月08日 11:06:28 |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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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观察网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9月6日在法制日报社主办、法人杂志承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公开了他的最新观点。李曙光认为,破产法下一步应该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和解制度、跨境破产、个人破产等八个方面进行修改。

  此前,经济观察报曾刊发过《庄吉镜鉴——破产法十年荆棘路》的特别报道,并专访李曙光。在9月6日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结合“庄吉案例”、“太子奶案例”,对破产法实施十年来的变化和遇到的障碍进行了深入讨论。

  关于破产法实施十年的变化,李曙光认为,破产法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扮演着改革突破口的重要角色,破产法的实施正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工作的重心,也是国企改革的重心,这在十年前是很难想象到的。 但随着中国各种市场要素的变化,十年前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设立破产管理局呼吁了20年

  李曙光认为,首先应该修改的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我们现在已经有这么多破产法庭了,但是这个破产法庭现在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依据,这一轮有这么多的中院、高院设立了破产庭,应该在法律上给他一个地位。同时,他认为中国的破产法庭应该从地方法院当中拿出来。为实现破产法庭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当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破产法庭应该有特别的地位和法律支撑

  与西方国家的破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同,中国的破产管理都是由法院系统来管理,特别是所有破产的指引,很多都要最高法院出说明。李曙光认为,这样是不对的,20多年来他一直在提要设立破产管理局。“破产法当中应该有破产管理局,而且应该更多有政府部门来管这个事。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是有一个政府部门在主导这个事,英国、美国都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在管。”李曙光建议,破产法修改时,应该把破产管理局写入到破产法当中。

  其次是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目前法律规定的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组。李曙光认为,关于清算组的规定应该修改。管理人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管理人协会,管理人自律,管理人跟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明确等问题。关于管理人职权履行的问题,李曙光认为目前的破产法规定都是比较粗糙的,特别是管理人的指定、选任还是由法院指定的,实践当中由债权人来选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规定。

  第四,关于和解制度。李曙光说,现在和解制度基本上用不上,目前为止有影响力的案件就一个。他一直建议把和解改成强制和解,应该学习英国的强制和解制度。“我建议把和解制度按照强制和解这样一个章节来进行调整”。

  跨境破产是修改重点

  李曙光建议修改的第五方面是重整制度。李曙光说,重整制度应该把我们实践当中已经在做的,特别是对于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怎么计算的问题,对于重整的条件,对于重整经验方案特别要求,对于重整当中的强裁,法院的角色对于重整的类别组的表决,还有关于预重整制度等等考虑进来,这些制度应该在破产法修改当中要予以关注。

  《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十年中,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加快,跨境企业破产的案例越来越多。李曙光说,中国现在已经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下一步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现在也出现了不少的破产案件。但是我们跨境破产的合作机制,跨境破产的司法和制度的衔接,现在差的跟远。现在很多国外的判决中国到底认可不认可,实际到债务人、债权人各方面的利益。境外香港的企业已经到大陆来过很多次,希望确定他们管理人的身份,我们现在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回应,关于跨境破产是我们下一步破产法要修改的重点。

  第七,关于金融机构破产。李曙光说,金融机构的破产对于整个系统性的破产影响非常大,现在在2008年之后国际上已经出台了很多东西,有关部门也在搞进机构破产条例,这些应该在破产法上快速解决,没有必要搞一个特别的法,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个细则,金融机构实际上跟商业机构是一样。当然,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影响面更大一点,有系统性的风险,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可以由金融稳定委员会进行协调,但是我们破产法134条已经留了一个尾巴,这一块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应该在破产法的框架下进一步的完善,没有必要单独出一个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最后一个是关于个人破产。个人破产的讨论上了三年“两会”,李曙光在两会上也提过申请。李曙光认为,个人破产是破产法下一步真正进入到中国经济生活当中,进入到市场经济决定资源配置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个人破产的话,中国的破产法还是半个破产法,这部破产法在未来10年走的路还是很有限。只有把个人破产法纳入到新的破产法当中来,下一步破产法的发展才更加具有制度价值和意义,《破产法》才能在中国市场经济和全面深化改革中扮演更好的角色。

  破产法进入3.0时代

  本次研讨会还邀请到中国国企改革最早的参与者之一、原太子奶集团创始人李途纯先生,就曾经轰动国内外的太子奶破产案进行了案例分享。李途纯称,目前其名下湖南红胜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200多亩土地、近2万平方米房产等资产也被一并纳入重整资产,其正就该部分个人资产进行维权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破产法十周年时总结来看,应该关注案件数量,但更多应该看质量。就像太子奶案件一样,如果不能在个案里面维护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我们破产案件会非常多,会有各种各样的遗憾。破产法始终没有摆脱工具的背景,破产法本身面对的生态并没有太大的改观。

  陈夏红认为,破产法在下一个10年可能进入3.0版本,可能会进入到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甚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阶段,这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所以下一步破产法要进化也需要从经济的属性或者它本身来说,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往这个方向努力。

  李曙光结合太子奶集团破产案例重整方案表示,破产重整方案应该有执行人和监督人等一揽子方案,否则就是有缺陷的重整方案,目前确实有很多法院对于破产重整计划的规定是比较粗糙的,这也是破产法实践中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如果法院的重整裁定做了一个商业判断,这个商业判断又不符合商业的规定和实践,甚至还有可能侵害到参与者的一些权利的话,法院也相应的要担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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