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猥亵的领养妹妹,身份不能成谜|荔枝时评

2017年08月16日 14:24:41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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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惊爆了网友的眼球。日前,警方已将嫌疑人抓获,并发布通报称:该男子(嫌疑人)与中年夫妇是亲子关系,受害女孩则为中年夫妇养女,即该男子与女孩是养兄妹关系。

  即便二人并无血缘关系,但女童尚未长大成人,并不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判断能力,即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养兄妹关系尚未解除,因此,这样的行为既涉嫌乱伦,又涉嫌犯罪。

  该男子大庭广众之下公然猥亵女童,不能因其为养兄而能得到豁免,相反更应受到从严从重惩处。现代社会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而非以家庭为本位,女童作为未成年人其权利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家庭绝不应该成为犯罪行为的庇护所。但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偏偏又更具有隐蔽性而往往难以被察觉。该男生居然在大庭广众之下就公然猥亵养妹,可想而知平时若在家里,岂不是咸猪手想怎么伸就怎么伸?

  《刑法》第237条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法等四机构2013年更曾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令人侧目的是:在段某某猥亵养妹的兽行发生时,其父母居然熟视无睹,习以为常。往轻了说,是偏宠儿子、亲子,轻忽养女;往重了说,则简直是把小女孩给当成了配给亲生儿子的“童养媳”。否则,为人父母这般奇葩反应,实在难以找到合适的解释。

  父母默认、纵容的态度,扮演了可耻的帮凶角色。所谓“子不教,父之过”,父母既没有尽好对儿子的管教责任,也没维护好养女权利。可以说不配为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理应撤销。

  2014年,最高法、民政部等四机构曾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父母存在7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恶行,法院可剥夺其监护权。今年3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也提出:凡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三类情形的人,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如果再往前追溯,这对中年夫妇可能本就不具备收养该女童的资格。《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需具备无子女的条件;而这对中年夫妇早有儿子,故不是收养的适格主体。那么,这对中年夫妇与女童的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究竟又是如何建立的?瞬间成谜。

  合理的解释,不外乎两种可能性:一是,该女童是被拐卖来的,那么这对中年夫妇就因涉嫌触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而应受到法律严惩。如为这种情况,该女童相关信息就该上传民政部“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进行寻亲,同时该女童暂由当地社会福利院抚养,待寻亲成功转由其亲生父母抚养。

  二是,当年有人非法送养,这对中年夫妇则非法收养。如为这种情况,非法收养关系理当作废,该女童应由当地社会福利院临时收养,并另寻适格的收养主体进行收养。

  究竟是哪种情况?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会同当地民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各按分工,各司其职,将所有问题一一厘清,将事实真相个彻查水落石出。

  而无论哪种情况,这个对该女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创伤的段氏家庭,都不再适合该女童继续生活下去。该女童最终何去何从?如何妥善安置?不管怎样,最终,都要以有利于消除她的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为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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