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缺手掌的教师不合格,还是歧视性文件不合格?荔枝时评

2017年08月08日 14:17:32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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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福建连江县残障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但因身体残疾——右手掌缺失,无法被录取。87日,该县教育局表示:此举依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执行。

  一个公招岗位的人员招录,只应看对方素质是否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择优录用。若是明明能够胜任工作,却因其他无关因素拒其于门外,那就是赤裸裸的歧视。

  林老师能胜任教师工作,有很多证据。一则,他在当地公办教师统招中总成绩第一,出类拔萃;二则,早在20117月,他从师范学院毕业即取得了《教师资格证》,此后7年任教于私立平潭翰英中学,担任班主任及初中物理组集备组组长等,并曾获2012-2013学年“优秀教师”称号,不仅无碍教学,而且业绩突出。

  该县教育局将其拒于公招门外的缘由,是《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12条规定: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弯超过4cm,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但该规定抵触上位法规,理应无效。《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明文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上述“体检标准及办法”系由福建省教育厅颁布,事关不特定残障人士的切身利益,份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但是否通过了福建省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又或福建省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是否认真尽职,实在是令人存疑。

  《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明明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教育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之一,须对法律负责;颁行歧视性政府规范性文件,将相关残障人士摒于公办教师统招大门之外,岂非逾出法律轨道,在法外滥权,有违行政伦理?

  可是,十足反讽的是:在现实中,恰恰有一些机关或事业单位在公招时,采取不必要的体检高标准“刷人”;而一些从实际需求出发的私立单位,反而对残障人士更宽容。此前华中师范大学独臂研究生王木木考上广西崇左市某事业编制却被单方面解约,以及林老师“考公”被拒,此前在私立学校却能长期任教的遭遇,即是明证。

  如何杜绝类似“王木木事件”、“林传华事件”重演?最关键的两点,一是,就前端来说,须将关涉残障人士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将抵触上位法规的无效条款,予以清理;二则,就后端来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歧视残障人士,妨碍其正常就业的行为,必须建章立制,严肃问责。如此双管齐下,残障人士的平等就业权利,才有望得到切实保障。

  像王木木、林传华们,身有残障,却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比一般人更好的成绩,本就殊为不易;若能顺利走上工作岗位,自食其力,创造价值,更是社会之福。相关政府部门,本当力促其成,又岂能制定抵触于上位法规的文件条款,施以制度化歧视,挤压其生存发展空间?这岂不是在残障人士的伤口上,再撒上一把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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