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参加活动抽到奖,奖金归谁?|荔枝时评

2017年07月25日 15:31:0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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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去年底,张女士受公司委托,参加一个答谢会,抽中3000元现金;因不愿上交,被公司辞退。其后,该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返还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近日,张女士收到福田区法院判决,结果是: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员工受公司委托参加活动抽中奖的归属问题,一向聚讼纷纭。没有公司的委托,员工就没有抽奖的机会,所以有人认为这是职务行为,抽中奖金应该归公;但是抽中奖金,属于射幸行为,关乎个人运气,总不能说连员工的运气都是“职务”的、公司的。而在这起事件中,张女士参加答谢会还是利用的晚间下班时间,公司又没给她加班费以及报销相关费用。怎么委托她参加答谢会就要利用私人时间,等抽中奖金了又称是职务行为呢,要求归公呢? 

  此外,法院还考察了第三方——答谢会举办方的意愿。举办方解释:答谢会是按到场人头发放奖券,拿到奖券的虽以各公司委派人员居多,但又不限于此类人员;发奖券及领奖无需签收,即举办方并不在意是谁抽中了奖,目的只是活跃气氛。连派奖的都不介意是谁抽中了奖金,该公司却要和员工争夺奖金,也太小气了吧?

  这令人想起春节期间小朋友所得红包的归属问题。颇有一些家长认为,没有自己给别人家的小孩发红包,别人也就不会给自家小孩发红包,所以往往将小孩所得红包据为己有。可是,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却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可不关心春节期间亲友间礼尚往来的隐性金融功能,而只关心发红包者(赠与人)的意愿。

  在现实中,员工受委托参加活动抽中奖金,往往是和公司协商了按一定比例分成,你好我好大家好;像某公司这样这样,因为员工不上交奖金,就以“损公肥私”为理由开除员工,还要提起诉讼的,也实在罕见。

  不过,这起裁判终究只具个案意义,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故而未必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

  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抽奖等射幸行为是个普遍性的存在,但目前《合同法》中,列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等各类合同15种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独独没有射幸合同,实有必要在适当时候补上这一缺环。此外,无妨像明确小朋友所得红包的归属问题一样,由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员工受公司委托参与活动时所抽中奖金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毕竟,哪怕员工受公司委托参与答谢会是职务行为,但个人运气总无关“职务”,不是公司的如此,方便于今后在遇到此类争端时可以更好的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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