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跳楼主人担责,谁敢把情绪低落朋友往家带?|荔枝时评

2017年06月05日 14:54:59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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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25岁的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前同事芳芳到自家做客、聊天,但没想一转身她就坠亡了。警方介入侦查后,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但芳芳家人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赔近30万元,日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承担20%责任,赔偿8万余元。

  法院之所以判罚,无非是因事儿发生在陈先生家,芳芳是从他家5楼窗口跳下去的。陈先生邀请芳芳到自家做客、聊天,这是个相对封闭空间,陈先生是该尽到安保义务。但是不是事儿发生在哪儿,受害人的相对方都得承担责任呢?并不一定。

  譬如,531日《华商报》就报道:529日陕西咸阳市的13路公交车上,一名还没显山露水的孕妇一直站着,突然摔倒,司机师傅还连闯红灯把她赶送医院了;可回头孕妇却向司机索赔,也是称:是在他的车上摔倒的,他就得负责。

  但车载监控显示:当时行车平稳;调查认为:司机无过错,无责。《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伤亡是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引起,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则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反之,只要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安保义务,就不用担责。

  并且,这个安保义务,一般只适用于公共场合。回到芳芳坠亡话题,同理,陈先生就算该尽到安保义务,但也该是合理限度范围以内的,而不能是无限的。陈先生知道芳芳受到领导批评,情绪低落,邀请她到自家来做客、聊天,还进行了开导,又并未拿任何言语刺激她;谁能想到在他转身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坐在客厅的芳芳就从5楼窗口跳下去了?

  芳芳坠亡固属不幸,但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他并非因疏忽没预见,又或预见到但放纵了坠亡事件的发生,而是无从逆料。否则,谁敢把她往自家带呢?

  若是经法院调解,陈先生给予芳芳家人一定人道主义补偿,且也罢了;但法官认为:“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免强人所难,判得过了,陈先生并无过错可言。

  而且,这判决也存在适用法条不当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不能流于和稀泥,把人的好心事实上给判成驴肝肺。

  与之类似的是2015年的一起案件,老人苏老太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女孩小覃,小覃又将其中一根香蕉转送给了她的小伙伴婷婷,婷婷吃香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婷婷家人将苏老太和小覃爷爷告上法院,索赔73.8万元。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在判决中说到: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

  所以,把心情不好的朋友邀到家里聊聊天,疏导疏导,本是人际交往中的常事,也是热情友善的行为。要是前同事在自家毫无征兆地跳楼,主人就得承担20%责任,此例一开,那么今后谁还敢把情绪低落的朋友往自家带?甚至,谁还敢和情绪低落的朋友待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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