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咬伤婴幼儿,监护人无力监护怎么办?|荔枝时评

2017年03月29日 15:59:25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8月男婴和3岁姐姐锁家中被老鼠咬伤,当时奶奶背着4岁长孙在外捡垃圾。此事发生于318日,广东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女童虽无大碍,但男婴危在旦夕:右腿外侧从膝盖到脚背上方五六厘米处,约1厘米厚的皮肤全部缺失,伤口周围鲜红色的肉芽还有腿骨清晰可见。目前经医生一番处理,男婴伤情已得到控制。

  犹记2013年南京江宁区两名女童饿死案发生后,南京市曾出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禁止未满6岁未成年人独处;此一老鼠咬伤婴幼儿事件,首先让人想起的是监护人的监护不力问题;但探究下去,现实情况却还远要复杂。

  前此数月的去年1127日晚,小孩的父母也就是蔡阿婆的儿子、儿媳突然失踪——儿媳还是精神障碍患者,三个婴幼儿就都丢给了蔡阿婆;而蔡阿婆随后也出现精神失常,在出外找儿子时,完全不顾孙辈饥饱死活,经常性的把三个小孩关在家里;一众邻居对此心知肚明却又束手无策,谁都没有蔡阿婆家钥匙。

  事实上,此时三个婴幼儿已处于监护人缺位状态——哪怕蔡阿婆没出现精神失常,她在家照看三个孩子不出去拾荒,就无以为生;出去拾荒,孩子就给关在家里没人照顾。由于她长期把3岁孙女用绳子捆在床上,已导致其四肢变形,暂时失去行走能力;如今又发生两个孩子被老鼠咬伤的惨剧;那么,在这长达111天时间里,村委会难道就毫不知情?就从没有接到过村民反馈?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像这三名婴幼儿这样,出现父辈、祖辈皆失去监护能力,又无其他关系紧密亲友代位监护的情况,就应由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接棒监护人角色。但在这长达111天时间里,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又去了哪里?为什么对这三名婴幼儿的监护人事实缺位状况坐视不理,放任惨剧发生?

  如今,林头镇政府及参桥村委会已介入到对蔡阿婆家庭的帮扶之中;但这更多的是事后补救的意味。何姓村支书表示:多年前就知道蔡阿婆一家生活困难,但希望她去派出所给孙辈办身份证以及申请低保,她没有去,而前几天,她还是不去——“只要她办了身份证,我们一定会尽力配合帮助她。但是,对于这样明知存在精神障碍患者和多名婴幼儿的特困家庭,当地村民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为什么就不能积极主动一些,以人为本,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特事特办,提供上门服务;而非要但凡蔡阿婆不配合,就让扶贫事宜延宕经年,甚至时至今日惨剧发生,话里话外还在以蔡阿婆的不配合作为卸责理由?

  尽管男婴伤情已得到控制,但依目前情形而论,这三名孩子的监护人缺位,也依然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在孩子的父母找回之前,哪怕蔡阿婆吃上低保不用拾荒了,她既然时不时出现精神失常,又如何能尽好对三名婴幼儿的监护责任?而哪怕孩子父母找回来了,但家有一名精神障碍患者、一名疑似精神障碍、三名婴幼儿,孩子父亲要以一对五,又如何能应付得过来?又如何能尽好对三名婴幼儿的监护责任?

  315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1日正式实施;其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监护人缺位后,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监护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虽然通常法不溯及既往,但眼下正处新旧法规的过渡期,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量,这一老鼠咬伤婴幼儿事件,其实也提示着各地民政部门:无妨未雨绸缪,提前布局,对类似特困家庭进行摸底调查,对监护人事实缺位的未成年人及时接手监护起来,既消除隐患,避免再有类似惨剧发生;同时,也为新旧法规的顺利衔接过渡、《民法总则》的全面铺开落地实施,打好前站。

欢迎关注荔枝锐评(lizhirp)微信公众号: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