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了,很重要吗?当然了!
记得拿破仑那句名言吗?“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民法典的作用和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制定中国的《民法典》,民法总则是“第一部曲”。从今年年初开始,民法总则起草显著提速,三审后,就有望明年三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三审稿亮点频仍,“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即是其一。
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将救助人的民事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的范围内,由此免除“一般过失”下,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以前,在民法中,一般主张的是“过错责任”。这也造成了现实中,见义勇为者“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诸多尴尬事例。如果免责环节继续“断档”,法律不能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那么当年面对两岁女童被车碾压,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将继续如同传染病一般蔓延,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在美国、加拿大(魁北克)、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法治国家,法律条文中通行着由圣经寓言转化而来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
寓言的人文关怀,与法律条文融合交织,穿越千年的时空,仍散射出法治的脉脉温情。作为一个奔走在现代法治道路上的东方国度,理应借鉴它山之石,从立法上“釜底抽薪”,运用法律的力量,尽可能地为见义勇为者卸除“包袱”。
实际上,“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并非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为见义勇为者“减负”。此前,就有“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内。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性规定在持续“升级”,以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局面出现。
不过,民法总则草案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同时,也应看到硬币的另一面,以清晰的界定防止权利滥用的情况发生。从三审草案的相关表述看,“重大过失”就是一个“模糊地带”。究竟什么才是“重大过失”?目前业界和舆论的意见尚未统一。法学副教授王雷解释说,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
作为一种学者解释、学术观点,而非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首先在权威性上就有所欠缺。而且,这种观点没有表明,“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所在。
事实上,在民法上,对所谓的“重大过失”是有严格界定的,它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没有遵守法律规定,达到人们一般应该注意且能够注意的标准,以致造成了某种严重的损害后果。从主观上看,“严重过失”应当存在本应且能避免的“疏忽”或“过于自信”;客观上看,“严重过失”违反了法律规范,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如果能在草案条款中,将“重大过失”的完整定义直接写入,或能弥补目前三审草案的不完善之处。另一种方法,则是在之后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中,对“重大过失”进行“具体描述”。当然,两种方法都可以采取列举法,罗列究竟什么是“重大过失”,这样也更容易操作实施。不过,权衡起来,第一条路径更为便捷,亦能减少“二次立法”的资源浪费。
修缮中的民法草案,宛如一个“襁褓中的婴儿”,民意的泉涌与观点的碰撞,是最好的乳汁。静待数十年,如今“良法”出炉在即,也期待更多如“让见义勇为者轻装上阵”条款融入,不断匡正社会风气,增进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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