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释法”:每一寸正义空间都需力争|荔枝时评

2016年11月16日 14:24:4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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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多年前回老家,刚好碰上当地政坛局部“地震”,某位县级领导因贪腐问题锒铛入狱。聚会时,我不无兴奋地跟朋友谈起这件轶事,老道世故的他却不屑地抛来一句:也就是进去避避风头而已,顶多蹲上个把年,就会减刑假释出来的。

  事实证明,朋友所言并非空穴来风。不出所料,那位犯事县级领导的铁窗生活,很快就结束了,据说是在号子里立了功。究竟是什么“功”,人们却不得而知。这个“结果”也只是在老百姓的茶余饭后,再添上一点令人忿忿不平的谈资而已。

  不过,假如是现在,这位前县领导的日子,恐怕没这么好过了。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修改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审视新司法解释,可谓亮点频仍,最大特点就是秉承“从严从紧”方针,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作出“收缩性”规定,以防范“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等问题。

  比如,新司法解释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新司法解释的“紧箍咒”更厉害: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这个“新料”到底有多“生猛”?不妨拿出曾被媒体热议的“张海虚假减刑”案作个参照。2014年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报,称广东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在狱中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但张海已逃往境外,只能启动追逃、引渡等程序。

  如果按照新司法解释,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判10年的张海,即便是有立功表现,也应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绝不会区区6年就让其大摇大摆地出狱,至于逃出国外,那就更不可能了。

  其实,新“释法”并非在减刑假释上的第一次动作。从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到当年4月最高法通过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从2015年8月出炉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再到2016年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总的趋势是,在从严从紧的“立规风暴”中,制度笼子在一步步扎牢。

  为什么要在减刑假释上如此“大动干戈”?这是因为,基于人性制定的法规,难免在现实生活中,遭到金钱、权力的诱惑与反击。一处小小的制度漏洞,就足以让司法形同虚设,失去民众的敬畏。具体到减刑假释这些“关键”领域,更容易因为“后审判期”的立法松懈,而造成“网开一面”的不利后果。

  一个值得警醒的信号是,当年中央政法委《意见》出台后,全国竟有超过800名“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其中多为职务犯罪。由此,才需要一场立法的“马拉松”。

  就算是最高院的新“释法”,也远不是终点,还需要穷尽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一切手段,不断健全减刑假释法规体系,以一张更细密的法治之网,尽可能压缩“人为操作”,让人们在一点点逼近终点中,更真切地感受到司法正义。

  每一寸正义的空间,都需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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