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为难的“遗嘱公证”

2016年11月01日 15:01:08 | 来源:政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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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江宁区的张先生反映,他和家人准备继承一套房屋时,却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公证处之间被来回踢皮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令人为难的“遗嘱公证”

  在南京市江宁区景祥佳园小区的这套住宅内,张先生告诉记者,8月上旬,父亲张大功自知将不久于人世,便立下了这份遗嘱。

△ 张大功老人立遗嘱现场

  在这份由律师代书、老人签字的遗嘱中,老人明确表示,将景祥佳园的这套房子给他的长孙和另外三个儿子,并且有3位利益无关者见证。老人过世后,因为这套房子登记在老人一人名下,留给4位后人,不好分配,于是大家一致决定,把这套房子卖成现金,平均分配。可当他们着手将房子卖给有购房意向的客户时,却发现要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容易。

△ 南京市民 张海宏

  在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张先生等人出示的这份遗嘱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之后,才能到他们这里办理房产登记过户。

△ 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

  而在江宁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则给出不同的说法,他们并不办理当事人去世之后的遗嘱公证业务,而且老人的遗嘱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做公证。

△ 南京市江宁区公证处工作人员

  无奈之下,张先生等人只能再次找到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江宁区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业务是在今年六月划归到国土部门的,尽管司法部门已经废止了关于《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可是国土部门并没有废除这一要求,遗嘱继承仍然要做公证。

△ 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

△ 南京市民 张海宏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功成认为,作为江宁区房产登记部门,不管是曾经的江宁区住建局,还是如今的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和江宁区国土资源局,都不得拒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而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材料已经不是强制性要求

△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功成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回应

王南

  看来这又是一个不得不开,又没法去开的证明。公证处说继承房产不需要用公证,可不动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坚持要办一个公证,才继续受理。不动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坚持先公证再受理的依据在哪里?

  是否公证由当事人自行来选择。从条例或细则来看,还是体现便民的。可以提供公证的,也可以提供经法律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是遗嘱,也可以是法律继承人商量好的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这些材料都是有效的。


魏红军

江苏省国土厅

副厅长

王南

  既然居然规定是可以自己选择的,为什么办理的时候一定要去办公证呢?

  公证的权威性是社会普遍接受的,也是规避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没有进过登记的遗嘱,从登记人员来说,统一登记才开始,碰到的问题,在一线的同志感到有压力,担心会登错,甚至担心发证以后引起法律上的风险。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南京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关心下,和法院及时进行了有效地沟通。正在起草实施操作办法,将会对这些问题怎么处理作出明确规范。


魏红军

江苏省国土厅

副厅长

编后

  我们希望此事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早日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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