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邓振华
(作者邓振华,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律师。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时针回拨到2014年10月28日,彼时,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8个月后,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时隔一年,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
有条不紊,不紧不慢。
与1986年制定,目前仍在适用的《民法通则》不同,所谓《民法总则》,并不单独成为一部法律,实际上应当是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的一部分,是对未来《民法典》规范的所有民事关系的概括性和综合性的规定。根据目前的立法计划,第一步《民法总则》的起草工作,计划在2017年完成。然后再进行《民法典》中其他相关法律的编纂,最终到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全面整合。
可以说,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将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日常生活都密不可分,《民法典》管的不仅仅是“从摇篮到坟墓”,可以说与每个人“从生前到死后”都息息相关。
作为一名接受了现代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工作者,笔者对《民法典》的期待是超乎寻常的: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颁布通过,时至今日,拿破仑时代的民法典仍适用在正举办第十五届欧洲杯的法兰西热土上。1900年1月1日,20世纪的地球刚刚吹入垄断资本主义的春风,《德国民法典》在那个季节通过,而后又被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民法典》立法的典范,不仅在德国适用至今,在各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也开花结果。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的代表,《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的典范,作为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多么希望这部中国的《民法典》可以成为21世纪世界民法版图的瑰宝啊!
从目前《民法总则》立法草案来看,这部《民法典》确有希望凸显新世纪的时代特征,具备成为新世纪民法立法典范的巨大潜力:
首先,立法原则上,在民法原则中首次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其编纂的时代都是人类工业化的步调尚未快到可以提醒人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时代,而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逐渐意识到环保重要性的现今,将“保护环境”列为《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先例着实不多。而草案第160条还明确规定,破坏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举个简单的例子,如因为污染企业排放造成下游农田被污染,污染企业有义务将农田恢复成污染前的状态。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在保护了被污染者,惩罚了污染企业的同时,又同时有效的保护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真可谓是全新的立法理念。
其次,对“人”的权利能力的认定更加符合社会规律。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虽然未明确认定“胎儿”作为“人”的属性,但能够通过法律赋予胎儿 “人”才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也是突破我国目前所有立法理念但却完全符合中国社会价值的。且在该条款中明确“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体现了高超缜密的立法技术。另一方面,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也是充分尊重了人类智力发展的规律的,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给国家立法带来的重大变化。同时,草案明确“不能辨明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后,又从民法的角度对老年人因年龄或疾病导致丧失辨别能力后的民事行为加了个阀门,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老年人的利益,也更加符合社会规律。
第三,草案体现出了“互联网+”的时代特征,这也是经典民法典从来未体现出来的时代特征。草案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从而有可能保证你虚拟账户中的比特币、游戏点数等资产也纳入民法保障的范围。草案中还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数据信息”,从而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将网络数据的知识产权纳入民法保护的范畴。这是这个时代特征在立法中的最直接体现,也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与时俱进。
事实上,中国的一代代法律人等待《民法典》的出炉已经超过半个世纪,而今日《民法总则》草案一审已经让我们感到越来越接近自己的《民法典》时代。虽然对律师来说,厚厚的《民法典》可能增加了熟悉和背诵法条的业务负担,但想到这部21世纪第一部具有代表意义的《民法典》即将诞生,心里着实充满了憧憬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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