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的女儿说捡到了钱包交给了爸爸,而女童的爸爸则坚称根本没这回事,徐州“钱包官司”案广受社会关注。现代快报记者获悉,6月6日,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徐州铜山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童的父亲也就是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18000元。
案情回顾:6岁女童说捡到钱包 老爸拒不承认
事情缘于2015年的11月份,徐州铜山区大许镇的赵女士家里新房刚竣工,尚欠工程款1.87万元,和包工头约好于11月25日结清。当天下午,赵女士筹措到这笔钱,准备接孩子放学回家后再把钱交给包工头。
不料,她在学校附近把钱弄丢了。钱包是夹在腋下的,赵女士猜测,在帮孩子拿书包时钱包掉了。回家不见了钱包,赵女士立即报警,并到学校附近寻找,但一无所获。
次日一大早,赵女士再次来到学校,老师也帮忙在各班级询问,几个同学说看到一个小伙伴的妹妹捡到了钱包,在询问的过程中,赵女士录下了视频,这段视频后来也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视频显示:一个小女孩说自己的妹妹捡到钱包,妹妹把钱包交给了爸爸。赵女士找到这个小妹妹,小妹妹承认捡到了钱包,里面有很多钱,自己当时就把钱包给爸爸了。
赵女士联系小朋友的爸爸周某,可周某当着孩子的面始终不承认把钱包收了起来,并说孩子根本没有捡到钱包,尽管孩子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声音重复:“我把钱包交你了……”多方协调不成,赵女士把周某告上法庭。
孩子爸爸坚称女儿没捡到钱包,并指对方侵害名誉权。
法院判决:女童父亲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18000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因为案情复杂,铜山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被告女儿是否捡到了原告丢失的钱包并将钱包交给了被告;另一个是如存在捡到钱包的事实,钱包内是否有18000元的现金。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被告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对捡钱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自己回忆并清晰的陈述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原告赵女士在丢失钱包后,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女儿捡到钱包,并进行了询问和录像,是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被告周先生拒绝承认捡到钱包的事实后,赵女士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在被告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女儿仍陈述捡到钱包交给被告,该陈述与其之前向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对此予以质疑,认为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失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另外,因为内心的焦急,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为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
综上,原告已经证明了钱包内的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据此足以认定钱包内有18000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社会美德,捡拾他人遗失物不予返还的行为不仅违背基本公共道德,也侵犯了遗失人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构成不当得利,遗失人有权主张返还。本案原告赵女士遗失装有18000元现金的钱包,被被告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造成了原告的利益受损,其要求被告返还现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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