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刺激丈夫找好友强奸妻子

2016年05月31日 18:59:34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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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看到色情影片上一些镜头后,溧阳一80后男子狄某为寻找刺激,找来好友吴某,与妻子小月(化名)玩3P。记者获悉,狄某与吴某因强奸罪被溧阳市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

  看色情影片后强行与妻子玩3P

  2013年9至10月份,狄某在成都打工的时候看到色情影片上的3P镜头,感觉刺激,遂劝妻子小月与其朋友吴某三人进行3P式性爱,遭到小月拒绝。10月底,狄某与吴某回到溧阳后,两人住在了狄某家中,当晚,狄某强行将小月抱至吴某房间,用压身体、抓手、掰腿等暴力方式,先后强行与小月发生性关系。随后,从2013年10月起到2014年2月份,狄某、吴某三次在小月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月与狄某因这件事而一直争吵,婚姻濒临破裂,小月提出离婚后,通过咨询律师,律师提醒其此事可能构成犯罪,小月遂电话报警,案发。

  2015年上半年,溧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狄某主观恶性较轻,而且吴某与小月事后有交往。事发时小月没有采用大声呼救的方式反抗。

  辩护人还引用吴某与小月事后的通讯记录辩称,小月不排斥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吴某之后还有三次想与小月发生性关系,小月拒绝后,吴某也就放弃了,说明前面三次小月没有拒绝甚至是自愿的。

  法院判决两人系共同犯罪

  溧阳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狄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性心理,主观恶性上不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小月没有采用大声呼救的方式反抗,有孩子就在旁边,以及害怕被狄某父母知道把事情闹大等客观因素。而且她在每次被强行要求发生性行为时,采用了明确的言语拒绝、脚踹、手推、扭腰、哭泣等反抗手段,辩护人认为其半推半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吴某与小月在2013年10月前,仅见过一次面,没有其他接触。吴某与小月事后仅有数次电话联系。通讯记录显示,两人最长通话时间为35秒,短信记录为二十余条,且二人从未单独见面接触过。据此就认为二人事后有交往不排斥与吴某发生关系,不仅在时间上存在逻辑矛盾,在情理上也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二人事后的联系也不能作为否定之前强奸行为的辩解理由。

  吴某之后还有三次想与小月发生性关系,小月拒绝后,吴某也就放弃了。这说明辩护人提出的所谓“前面三次小月没有拒绝甚至是自愿”的辩护意见逻辑关系明显失当,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狄某、吴某使用暴力手段,不顾被害人小月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当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两人系共同犯罪。据此,溧阳市法院于去年4月份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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