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43岁的陈某在姜堰开了个家电经营部。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间,陈某以个人经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向20名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244.3万元。昨天,姜堰人民法院以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姜堰警方调查发现,陈某在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间,以个人经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头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1到2分的月息向吴女士、老丁等20名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244.3万元,后陈某及担保人偿还人民币118.3万元,余款人民币126万元尚未归还。
姜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0多万元,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庭判决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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