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时评:说假话的限制与自由

2015年10月29日 14:10:11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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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钟的

  (作者王钟的,《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本文系作者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1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施行,它增加了一些与时下热点联系紧密的条文,备受关注的如针对网络虚假消息的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在网络上传播虚假消息,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仅限于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今后,散布假消息不再被法律轻易放过,当事人将面临刑罚制裁。不过,新闻报道中编辑提炼出类似“微信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的标题,不免让人胆战心惊:今后如果一不小心在网上说错了话,哪怕本意只是一句玩笑,是不是就要被“查水表”、蹲号子了?

  说假话,说大话,为文明社会的道德规范所不容忍。然而,就算心中的道德律令无比坚定,真能避免不说一句假话吗?事实并非如此。一个反映信息传播活动的实验是:安排若干名听觉正常、口齿清晰的人排成一队,从队首开始依次向后面一人说悄悄话,让这句悄悄话向队尾传播,往往传这句话的人数越多,到达队尾的最终信息与原始信息相比差异越大。网络信息流动的复杂性,远非单向队列能比拟,可以说,网民不经意说假话是常态,每一句话都正确却是非常态。

  刑法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也不是挖了一个坑让信息传播者都往里面跳。根据此次增添的那款条文,传播假消息要达到判刑标准,需要符合若干条件——比如,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足够大,必须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类别,也就是说,传播其它类型的假消息,哪怕是一个人的死讯,只要不扰乱社会秩序,就够不上犯罪;而且,构成犯罪的人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要么是假消息的编造者,要么就是明知消息为假而带有主观恶意地传播。

  对多数守法公民来说,不必担心自己不小心编造了假消息,因为吃饱了没事干捏一个谣言毕竟不是善举,大概也没人会这么干。人们最担心的是一不小心配合传播了假消息——微博、微信上一个转发,只需要拇指轻轻一摁。但是,现在有了“明知”、“故意”的限定,完全可以让人松一口气了。法律对公诉方提出的要求是:证明被告“明知”一则消息为假消息而“故意”传播,必须要拿出扎实的证据。与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故意”不同,证明言论具有主观恶意,根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与其谈论新刑法对言论的限制,不如多注意法律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的覆盖面越广,法律的限制越多,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也越具体。因为,法律在规定了你什么不能做的同时,还因“法无禁止即自由”,约束了司法公器的权力边界。有了新刑法对惩罚网络虚假消息传播者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多数情况下,尽管传播假消息依旧为公序良俗所不容,并非一件值得拿出去炫耀的事,却不必太担心警察找上门。

  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司法机关有必要警惕个别掌握权力的人,借法律之名谋私利之事。权力一旦操纵司法,就能不讲证据,不依据刑法规定的来,仅凭传播假消息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给人扣上个违反刑法的帽子,进而制造出冤案、错案。从这个维度看,新刑法的这条规定不只要求公民不造谣,更是要求司法部门以至所有公权力机关严格遵循法律原则与规定,对司法公器的使用抱以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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