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丧偶多年想再婚,儿子却拿出父亲遗嘱诉至法院

2024年01月19日 14:06:23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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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女子丧偶多年想再婚,儿子拿出父亲遗嘱把她告上法院”的消息冲上热搜。卢女士的丈夫老王去世多年,2023年想要再婚,却遭到儿子小王的强烈反对。老王生前曾立遗嘱:其名下一幢房子共四层,由儿子小王和妻子卢女士各继承两层,但前提条件是卢女士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即表示放弃继承,该财产由小王继承;同样小王将来要赡养卢女士,如不赡养,则不得继承属于他的那两层房子。如今卢女士坚持再婚,小王便拿出这份遗嘱诉至法院,要求卢女士放弃房屋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老王遗嘱中“要求妻子不得再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卢女士即使再婚,也能继承先夫老王留下来的四层小楼中两层。法院遂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法院为什么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可以设定附义务。如果该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则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老王为妻子卢女士设定继承两层房屋的义务是“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即表示放弃继承,该财产由小王继承。结合上述规定从字面看,似乎可以得出卢女士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小王有权主张卢女士违反了该义务,应该放弃两层房屋的继承权。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老王设定“不得再婚”这一内容本身就干涉了卢女士的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禁止,该义务不具有法律效力。再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老王以“不得再婚”作为卢女士取得继承财产的义务或条件,这一民事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卢女士再婚,也不影响其已享有继承权的两层房屋的归属,小王无权以此为由主张卢女士放弃两层房屋继承权。

故老王遗嘱中为妻子卢女士设定的继承条件内容无效,卢女士再婚与继承房产并不冲突,法院因此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再婚夫妻不仅面临感情上能否为子女所接受的问题,在财产未来归属的问题上也同样敏感,如果能够妥善处理好各自的财产归属,就可以避免或缓解由再婚引发的子女情绪紧张和担忧。提前做好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婚前协议或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夏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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