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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
为了继承父亲生前名下房屋,无锡市民小吴要求继母迁出房屋,但是遭到拒绝,于是将继母告上法庭。
李女士在60多岁时和老吴登记结婚,当时小吴15周岁。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若生小病,要相互照顾,大病需要各自子女承担;老吴名下的房产由小吴继承,但李女士可以在其中居住到去世。
《民法典》当中专门设立了居住权,但是同时也规定,居住权必须是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到相关的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本案中,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协议书,并且结合出庭证人的证言、李女士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李女士和老吴结婚时,小吴还未成年,对小吴多有照顾,综合考量认定李女士在这套房屋中,拥有居住权。
最终法院判定,案涉房屋由小吴继承,但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李女士有权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中,直至去世。
零距离记者/冯珂 汪正卫 郭锐 荔枝新闻编辑/黄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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