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优化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其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卓越 编辑/刘璐)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优化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其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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