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想要通过走“人情关系”,给“中介费”“打点费”“好处费”等方式,来解决自己能力之外的一系列事情。然而,若是万事皆有捷径可走,那么社会管理制度与司法威严岂不是形如虚设。这种急切、侥幸、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状态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骗子通过伪造某种能力、某种人脉、某种身份或是某种资源,虚构一个可以信任、有能力“办成事”的假象让人上当受骗。7月20日,徐州市鼓楼法院发布了几起这样的案件。
案例一 买房型诈骗
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谷某谎称可以为徐某购买某小区的房产,采取虚构聊天记录、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等手段骗取徐某信任,以购买房号、支付购房款等为由,骗取徐某共计102.25万元,用于饭店经营、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
谷某于案发前将其价值52.43万元的房产过户至徐某母亲名下,作为退赔诈骗款项,且于案发后自愿退还了徐某的部分损失1.35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对谷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二 入学型诈骗
2020年10月,葛某某以能操作A小学B校区学生转入该小学本部就读为由,骗取张某某7.9万元;2022年6月,葛某某以协调跨学区入学A小学为由,骗取王某5.4万元;2022年6月,葛某某以协调跨学区入学C小学为由,骗取王某某6.5万元;2022年6月,被告人以协调进入D中学重点班为由,骗取于某、吴某共计1.9万元。
案发后,葛某某向张某某退还赃款3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对葛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 求职型诈骗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魏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黄某某、张某的儿子黄某甲安排工作,骗取他人信任,后以找人安排编制、办理本科学历、送礼等各种虚假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手机网银转账、无卡存款等方式,多次骗取黄某某、张某、黄某甲钱财共计1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并挥霍一空。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对魏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请托办事型”诈骗中,犯罪分子虚构自己具有实现请托办事的能力、人脉、资源、背景和意愿,以取得受害人信任并使其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交付给犯罪分子一定钱财作为请托办事的费用,而犯罪分子收取办事费用后并未实施办理请托事项,且拒绝退款。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过度轻信“人情关系”,人生没有捷径,大部分看似低成本高回报的好处其实都是抹了蜜糖的砒霜,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时则要审慎行事,学会识别和规避“请托办事型”诈骗套路。日常的买房、入学、求职、办理资质一定要走正规渠道,合理合法的办事模式才更令人安心。
(城市频道/胡艳 通讯员/徐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