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旷工被开后索赔12万 法院判决无需赔偿

2022年09月01日 17:36:1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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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就职于南京某公司,一天他主动告诉人事部门,自己找到新工作了,但希望能获得失业救济金,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停缴社保。公司人事部回复,在无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无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小谢主动旷工“求”自由,公司则依据《奖惩条例》将他开除。此后,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和其他费用。今天(9月1日),记者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李某于2013年3月22日入职南京某公司,从事品质保证工作。2016年4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8月15日晚,公司通知李某8月16日正常上班,但李某自8月16日起就没去公司上班。后公司出具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的《离职证明》:因李某连续5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定,对李某进行开除处理,双方自2021年8月16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任何后续劳动纠纷,特此证明。

  2021年8月26日,公司向工会发送邮件通知:李某于7月主动向公司提出想离职,并希望离职后领取失业金。因此行为不符合公司规定,当时并未同意。李某表示会故意旷工,以达到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李某自8月以来无故未出勤,因此依据《奖惩条例》对该员工给予开除处罚。后李某于2021年8月26日联络公司,要求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期填写8月16日,方便他办理失业金,公司考虑其实际困难,答应其请求,但实际办理日期为8月26日。李某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上述离职证明。南京某公司的《奖惩条例》于2006年3月制定,其中规定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而李某于2014年4月28日签署的《薪资保密承诺书》中载明,其已知悉相关规定并将严格遵守。

  2021年8月,李某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起诉至法院。他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拖欠的工资813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同时还要求支付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7000多元。

  案件审理中,某公司提供了2021年7月30日李某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证明李某曾主动要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录音中,李某称:“你就直接算我旷工呗。”工作人员回复:“站在公司的角度来说,我肯定是不能开除你的,因为你没有犯任何错误。”李某回复:“对于我来讲,旷不旷工,无所谓。”工作人员回复:“旷工不光是旷工,公司会给处理的。按照员工手册,我们是有一些处罚的,不光是开除。等于你现在就为了失业金,不惜一切代价,我仁至义尽把这些事情都告诉你。”

  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李某主张2021年8月工资差额813元,某公司同意支付,法院予以支持。李某确认其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某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即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于2021年8月26日送达小谢,双方劳动关系自该日解除。李某自2021年8月16日起无故缺勤,某公司依法依规认定李某旷工4次以上并无不当。因李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解除与小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李某主张代通知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南京某公司支付李某2021年8月的工资差额81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江开法轩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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