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欲要回首饰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五金”

2022年08月09日 17:49:50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都说“谈钱伤感情”,恋爱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情到深处不分彼此,也不会在乎花钱买礼物这样的事。但一旦分手了,花钱的事很可能就要拿出来说事了。南京的一对情侣分手后,男子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收到过的首饰等礼物。今天(8月9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审结了。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2020年年初,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花某,两人相互了解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在当年的2月14日,谢某用6899元购买了一个太阳花钻戒送给花某。交往1年后,在2月14日,谢某又购买了一部高档手机送给了花某。3个月后,谢某再次花费了31314元购买了项链和手镯送给花某,作为两人结婚时的“五金”。

  不久之后,在七夕节当天,谢某将之前送给花某的太阳花钻戒以旧换新抵扣了6666元后,以5.2万元购买了一个大钻戒和对戒给花某。就在两人离结婚领证一步之遥时,双方因彩礼闹得不欢而散。分手后,谢某向花某索要赠送的首饰等,多次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梅海洋介绍,“为了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一些物品,法律上认定是附解除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按照风俗习惯送的五金,《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中规定,男女双方没结成婚的,这个彩礼是要予以返还的”。

  谢某送出去的项链、手镯、大钻戒和对戒都是用作结婚的彩礼,但他送的太阳花钻戒和手机则属于另一种性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梅海洋介绍,“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送一些礼物且没有超过一定范畴,法院原则上认定这是赠与,赠与完了就不能要回。这起案件中,男方把旧的太阳花折抵了6000多元,在要求女方返还时,这部分要予以抵扣的。”

  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返还谢某项链、手镯、大钻戒及对戒,谢某支付花某6666元的太阳花钻戒抵扣款。目前,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转账发出后也是不予退还的。梅海洋提醒,“恋爱期间会经常转一些款项或者红包,小额的或者特殊意义的,比如1314、520,法院也会认定是赠与,如果分手后以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