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了13天,开发商被判赔5000多元

2022年07月18日 11:19:32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答应返还的购房款晚付13天,开发商因此多付出五千多元。日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让开发商知道:诚实守信,晚一天都不行。

  7月15日,据本案法官刘家强介绍,2021年7月,无锡市民吴某认购了无锡锡东新城的一套房屋,并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和购房款。后因种种原因,吴某决定不再购买房屋,且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开发商最迟应在同年11月19日向吴某退还85.5万元。 

  约定时间到了,开发商却没有将钱退回。在与开发商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吴某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并支付了保全费用4800余元。在法院查封了账户后,开发商于12月2日向吴某返还了全部房款,这比开发商承诺的付款时间迟了13天。吴某收到款项后认为,虽然开发商已经支付了房款,但延期支付的情形确实存在,吴某也因此申请诉前保全产生了相应费用,于是便与开发商联系,要求开发商承担诉讼成本。被开发商拒绝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700余元,并承担诉前保全申请费48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认为吴某滥用诉权,相应费用应由吴某自行承担。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基础之一。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刘家强说。

  经审理,锡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开发商已与吴某就房款的退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就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还房款。开发商未如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700余元。吴某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通过包括诉前保全在内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保护。诉前保全产生的保全费,是吴某维权而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且彼时开发商结欠吴某85.5万元,吴某以该金额为标的申请保全亦无不当,故保全费4800余元应由开发商承担。

  (来源:江苏广电无锡中心站/徐恺言 编辑/张泉泉)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