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冰柜中在售的某乳酸菌饮品中有15瓶均已过期,于是没收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万元。
昨天(7月15日),记者从淮安法院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这起案件中,被罚的大排档老板表示不服,已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将罚款数额调整为1.5万元。
淮安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的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过期后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售价18元,其中13.6元为利润。
随后,该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万元等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是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万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法官提醒,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另外,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行业受到较大冲击,对于小微餐饮企业应更加注重营商环境保护,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社会经济发展。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赵德刚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