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雕塑擅用画家名作 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

2022年03月06日 20:41:3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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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画被某公司制作成了景区雕塑,名画主人却毫不知情。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3月6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三川先生(1930年-2004年)是中国当代杰出的人物画家,在人物画创作上有特殊的造诣,成就卓著,深受世界各地收藏家喜爱,其人物画名作《饮中八仙》被收录于《锦瑟年华-华三川古典人物》一书中。华三川先生离世后,其妻子陆某、儿子华某获得华三川作品著作权的继承权。

  2021年,原告华某发现其父亲的画作《饮中八仙》,被被告广西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擅自制作成景点雕塑“饮中八仙”,放置于该公司建造的“洞天酒海”景区供游客付费观赏,并在公司的营销网站以视频方式介绍“洞天酒海”景区中“饮中八仙”景点,网页访问量达到12.39万次。

  华某认为酒业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画作《饮中八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雕塑作品,删除网站上侵权雕塑相关的图文视频;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59万元。

  酒业公司不承认雕塑的创意和形状来源于画作《饮中八仙》,认为其不存在故意侵权;并辩称雕塑所在的“洞天酒海”景区主要用途是产品展示,其知名度及相关收益较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洞天酒海”景区中“饮中八仙”雕塑将画作《饮中八仙》的艺术造型、独创性与可识别性细节进行了复制,即使作品的形式发生了从平面到立体的改变,但仍未超过美术作品的范畴,仅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和空间表现形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二者存在实质性相似。故法院认为,被告酒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对拆除成本、原画作复制还原程度、景区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法院认为,不拆除雕塑作品,而是由酒业公司以支付作品使用费的方式继续使用涉案雕塑,不仅利于保持当地地质生态稳定性,也可更好地进行文化艺术推广,体现涉案画作的市场价值,同时为景区带来经济效益,而涉案画作的使用费亦让原告获得了经济收益,可谓一举多得。

  法院判令酒业公司:删除其在网站发布的涉案雕塑相关视频内容,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华某经济损失11万元;支付作品使用费40万元。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强化,著作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企业在产品设计、营销推广过程中,会借鉴和使用知名艺术作品的构思和创意,甚至直接原版复制。对知名作品的复制虽然能减少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但往往需承担高昂的侵权成本。

  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遵循授权许可规则,合法合理地对作品进行借鉴使用、传播运营,从而实现利益共享,推动版权产业良性发展。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雨小宣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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