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记者从连云港警方获悉,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一男子因捕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蟾蜍,违反狩猎法规被判刑,其上线则因大量收购蟾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样被判刑,并处三千元罚金。
事发当天,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一大队的李某拎上蛇皮袋,便来到了岗埠农场二总河边的大堤,然后头戴探照灯,左手拿着蛇皮袋,右手戴着手套,不时弯腰捡些什么往蛇皮袋里扔,“作业”约3个小时“满载而归”。
次日上午,岗埠农场311国道旁涵洞右侧桥头超市旁,巡逻民警宋强发现有个男子拿着蛇皮袋和一个骑着电动三轮车的另一男子低声谈论着什么。看到警车,两人神色慌张,拔腿就跑。民警觉得蹊跷,旋即追上去控制了这两个可疑人,并当场盘查询问,其中一人是李某,另一人则是他的朋友朱某。
可是,面对民警的询问,两人插科打诨、竭力回避问题,民警随即搜出了一只内装好多蟾蜍的蛇皮袋、各种作案工具,以及两人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铁证面前,两人拗不过民警接二连三的追问,最终垂下头,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
两人供述,李某是个闲散汉,几天前一次出门溜达时在桥头认识了收蟾蜍的朱某。打听价格后,李某觉得是个赚钱的好办法,随即在利益的驱使下,成了朱某的下线,并于2020年8月30日20时至23时,到二总大堆河边大堤路边徒手捕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蟾蜍241只,次日便卖给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收获160元。
经鉴定,李某非法狩猎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中华蟾蜍”,有着重要生态科学价值。
据了解,每年3月至11月为江苏禁猎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进行猎捕。李某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李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且所捕捉的蟾蜍均已放生,遂被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其上线朱某则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