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昨天(4月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深度解读。
记者了解到,本次条例特别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了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罚措施。
企业过度收集、任意使用甚至非法买卖消费者信息是近来社会关注的热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提升至新的高度,本次条例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
由于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本次地方金融条例还着重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强化经营行为底线约束,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欺诈、虚假宣传,主动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便利,非法催收债务等八类禁止性行为。
金融活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钱袋子”。为此,条例对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金融组织设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除罚款外,还可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或者取消经营资格。
会上,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提出,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和传递性,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往往比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更为重要。本次条例增设的“金融发展和服务”一章是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责需要。吕小鹏表示,“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目的不是把这些地方金融组织‘管死’,而是要引导他们发挥重要补充作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对于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只是治标之举,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才是治本良策。”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刘正则 摄影/于同化 编辑/玉洁)